審查監委的憲政習題:大法官不是唯一的憲政紛爭解決機制
在立法院審查監委提名時,被提名人對行政權用不同手段不執行三讀立法,給出四種答案:當然要立案調查、必須任職後看證據、憲法修很爛我也不知道,以及變造出對行政權無比友善的說法。這挑戰了閱聽眾長久的認知:大家都誤解,大法官是所有憲政爭執最終決戰點。其實從規範條文來看,大法官絕非唯一,甚至連最主要的憲法紛爭化解機制都不是。 憲法明定紛爭化解機制,非大法官獨攬 憲法條文把紛爭的通案規則制定權,概括賦予立法院;個案解決則補充性給予總統。大法官「解釋憲法」職權,明定是宣告法律違憲的抽象規範。監委被提名人在立院的答詢,恰恰顯示出違憲爭議不必事事等大法官,憲法設有諸多機制得以化解。 憲法明定「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145I)、「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44)。憲法實施程序涉及機關職權合作與競爭,規則制定已被概括賦予立法權。總統的院際協調權雖限於軟性溝通,但除書用語很明確表現出,憲法爭執只能依寫清楚的機制,憲法如果沒寫就是沒有。 大法官解釋憲法,不能被擴張為定奪個案爭執。「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171II)、「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173),是憲法親自解釋,大法官解釋憲法,只有抽象規範審查。審查監院人事中,有被提名人具正確認知,知道彈劾卓榮泰是化解違憲不編預算、配合不公布法律的制衡手段,也是監察權責無旁貸的任務。 被提名人答詢呈現的憲政認知光譜 8月18日被提名人李光章與立法委員廖偉翔間詢答。卓榮泰配合賴清德,不公布八部三讀法律。而在廖的幾番追問下,李明確回答:「我想法律生效後,行政機關有執行之義務,如果行政機關長期不執行,又沒有說明為何不執行的正當理由,監察院依法當然應該啟動調查。」 8月20日Iban Nokan與立委邱鎮軍詢答,被提名人雖正面回答行政院不能把法律提案權變成決定權,但會否因此彈劾?則說「這個個案一定要有更詳細的資料,我才能做最後的判斷」、「原住民沒有怕的事情,就怕沒有證據」。同日莊勝榮與立委廖偉翔間詢答,呈現莊過去認為缺席大法官要彈劾,書面資料卻改稱是立院修法的事情;對卓榮泰透過不副署護航賴清德不公布法律,莊又推給憲法定位不清、修憲不倫不類。 最後,8月24日許有為與立委黃建賓詢答,許公然扭曲學理,說「副署權的意思就是,行政機關負責實現這條法律、負責執行這條法律。…總統簽名公布之前,就要由行政院長副署,所以行政院長在…這個時候,基於行政權力分立的原理,他當然可以拒絕副署。」法國的學者或該國憲法委員會,究竟有多少人,會為此種說法背書?更別說法國閣揆失去國會信任,不待不信任案,就黯然下台的事例,在所多有。 拒絕司法政變,把握憲政自我修復時刻 許有為的說法極欠缺憲政良心,用規範目的取代具體明文,釋義學基礎極弱。這種只看政治現實,不顧條文的解釋方法,在113憲判8(死刑一致決)、113憲判9(立職法)、114憲判1(大法官恢復運作)中,已將原屬一般法院、總統、監察院、行政法院、立法院的權限,收歸大法官所有,是不折不扣的司法政變。 即便監委均為賴清德提名,仍無法找到一批27人,一致認知賴、卓不公布法律,完全合憲合法,監察權完全無需做為。可見仰賴大法官扮演救世主,並非憲法真意。這就是憲政自我修復的過程,也是各方必須把握的關鍵時刻。 作者:邱子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