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復興區前區長涉貪二審仍判12年、白手套緩刑縮為3年 判決理由曝光
作者 楊心慧全文約 8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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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文章頁摘要桃園市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涉嫌透過區公所職員蔡幸蓁擔任白手套,任內連續3年收賄360萬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一審桃園地院判曾志湘應執行12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蔡幸蓁判2年、緩刑5年,吳淳洋判1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今駁回曾志湘及吳淳洋上訴,維持原判,僅將蔡幸蓁緩刑期間由5年縮短為3年,如今判決理由出爐,蔡幸蓁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積極配合辦案,為其犯行已付出代價及教訓因而改判。判決指出,曾志湘擔任桃園市復興區長期間,透過區公所職員蔡幸蓁擔任白手套,向廠商吳淳洋收取賄款,涉及政府採購弊案。蔡幸蓁於曾志湘卸任後,2021年至2022年擔任復興區公所三民里里幹事期間,利用採購核銷流程漏洞,要求廠商浮報或虛報採購金額,藉此收賄及詐取財物。

桃園市復興區無黨籍前區長曾志湘收賄360萬,二審維持12年。(資料照,記者余瑞仁翻攝) 桃園市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涉嫌透過區公所職員蔡幸蓁擔任白手套,任內連續3年收賄360萬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一審桃園地院判曾志湘應執行12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蔡幸蓁判2年、緩刑5年,吳淳洋判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