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3年收回扣360萬!復興前區長二審維持12年 白手套改緩刑3年
作者 楊心慧全文約 7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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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文章頁摘要桃園市復興區無黨籍前區長曾志湘任內,任內連續三年透過公所總務蔡幸蓁收賄360萬元,桃園地院判曾志湘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共三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蔡幸蓁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判曾志湘維持12年徒刑,蔡幸蓁改判緩刑3年,法治教育2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判決指出,行賄廠商吳淳洋、蔡幸蓁均坦承犯行,曾志湘辯稱未向吳收取回扣,也沒有請蔡擔任白手套;法官勾稽證人及同案被告證詞,並比對卷內現金日記帳、通訊軟體對話等書證,認定蔡幸蓁受曾志湘所託,於2016年至2018年間,連續3年於每年農曆年前,分別出面收受吳淳洋所交付以前年度採購金額的3%計算,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10%之原則計算出的款項,以現金轉交曾志湘,曾的辯解不足採。

桃園市復興區無黨籍前區長曾志湘收賄360萬,二審維持12年。(資料照,記者余瑞仁翻攝) 桃園市復興區無黨籍前區長曾志湘任內,任內連續三年透過公所總務蔡幸蓁收賄360萬元,桃園地院判曾志湘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共三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蔡幸蓁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