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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毒駕刑責加重 累犯10年內再犯致死最重可判死

作者 許維庭全文約 7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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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加重毒駕刑責,明訂毒駕刑期由現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毒駕累犯10年內再犯致人於死,最重可處死刑。

立院三讀毒駕刑責加重 累犯10年內再犯致死最重可判死(新聞配圖)
配圖來源: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許維庭台北30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加重毒駕刑責,明訂毒駕刑期由現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毒駕累犯10年內再犯致人於死,最重可處死刑。為嚴懲毒駕犯行、強化社會安全,行政院會6月11日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全面加重毒駕罰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