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政史最大案 二審逆轉》王令麟、獄官無罪 關鍵在對價與職務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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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資料照)

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被控在台北監獄服刑期間,透過親友提供禮品、宴飲等利益,換取獄政人員協助特別接見、監舍安排及傳遞訊息等特殊待遇,一審和二審認定差異極大,因而大逆轉改判無罪。法界指出,一、二審主要差異在「對價關係」及「職務影響力」,若僅基於私人交情請託,不能因具有矯正機關長官身分,就一概認定屬職務影響力。

律師陳建曄指出,高院認為即使有收受利益、違反公務倫理或伴隨請託等情形,只要檢方無法證明利益與特定職務行為具有對價關係,就不能以貪污罪論處,此一嚴格證明標準值得肯定。

但陳建曄質疑,相同標準是否也能一致適用於其他刑事案件,要求檢方積極證明被告主觀上知情並具有犯罪意思聯絡,而非僅憑與可疑人士往來、客觀行為可疑,或被告無法提出合理解釋,就反向要求自證無罪。若此次判決所強調的嚴格證明責任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恐也將引發類似案件被告及辯護律師對既有判決標準的質疑。

有高院法官表示,一、二審最大差異在「對價關係」,一審綜合獄政人員收受餽贈及王令麟獲特殊待遇等情況,認定具有行受賄對價;二審則認為即使收禮、請託及協助均存在,仍須證明利益是為換取特定職務行為,不能直接推論成立收賄罪。

該高院法官指出,另一項爭點則是「職務影響力」。檢方指控獄官蘇清俊接受王令麟等人提供利益,並協助處理王在監事項;但高院合議庭認定,蘇調任綠島監獄後,對台北監獄相關事務已非當然具有法定職權,若其協助只是基於私人交情、同僚關係或一般人脈所為的請託,不能僅因具有矯正機關首長身分,就認定屬於職務影響力。

另外,蘇清俊、前台中監獄副典獄長趙崇智及前台北監獄科員祖興華,二〇二三年因相關違失遭懲戒法院判撤職。懲戒法院認定,王令麟入北監七十六天內獲准卅八次特別接見,蘇調任綠島監獄後,仍透過昔日部屬協助王,並有接受餽贈、住宿招待等違失,判撤職、停止任用四年;趙崇智停止任用兩年、祖興華一年,目前懲戒案仍在二審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