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政史上最大弊案爭訟11年超大逆轉 王令麟等人判無罪理由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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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政史上最大貪瀆弊案,一審將涉收賄的前綠島監獄典獄長蘇清俊等官員,分依收賄等罪,重判11年到16年,被控行賄的東森媒體集團總裁王令麟和其祕書胡曉菁被判刑2年2月,高院認為無法證明有對價關係,今判決全部改判無罪,可上訴。
高院由審判長連育群、陪席法官蕭世昌、受命法官林龍輝組成的合議庭也公佈判決理由。王令麟、胡曉菁被訴係以禮品、住宿及其他利益,換取蘇清俊、祖興華對王令麟在監期間提供特殊待遇。惟行賄罪與收賄罪係對向關係,仍須證明交付財物或利益之目的,係以公務員特定職務行為作為交換。既然本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蘇清俊、祖興華所收受之相關利益與特定職務行為具有賄賂對價關係,即不能僅憑王令麟身分特殊、胡曉菁與矯正人員往來密切,以及確曾有請託、送禮等情形,進一步推認二人主觀上具有行賄之犯意及對價合意。因此,王令麟、胡曉菁相關交付賄賂部分,亦不能證明犯罪,故為無罪之諭知。
檢方指控蘇清俊接受王令麟、胡曉菁、池燿廷及羅為德等人所提供禮品、宴飲、住宿、現金及其他利益,並協助處理特別接見、監舍安排、外役監、傳遞訊息及其他受刑人在監事項。本院綜合相關證據後認為,部分請託或協助行為縱有不當,甚至涉及監所管理、公務員倫理或行政責任問題,仍須進一步證明該等行為屬蘇清俊之職務行為、或基於其職務產生之實質影響力,並須證明其收受之個別財物、利益與特定職務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尤其蘇清俊調任綠島監獄後,對臺北監獄相關事務已非當然具有法定職權;如其後所為僅係基於私人交情、同僚關係或一般人脈所為之請託,不能僅因其具有矯正機關首長身分,即概括認定所有影響力均屬其職務影響力。本案相關證據尚不足以就各項利益與特定職務行為間建立達於排除合理懷疑程度之對價關係,不能僅以長期交往、餽贈及請託情形,即認定成立收賄罪,故為無罪諭知。
祖興華台北監獄戒護科科員,確有負責受刑人戒護、生活照料及相關監所事務。檢方認其協助王令麟傳遞訊息、處理物品、累進處遇資料等事項,並收受茶葉、魚貨、SKⅡ保養品及牛排等利益。惟刑事賄賂罪之成立,仍須證明祖興華收受上述利益時,與其特定職務行為間已有對價合意。即使部分行為可能違反監所管理規定,或接受受刑人及其親友之餽贈有違公務倫理,亦不能直接等同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本院認為檢方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相關利益與祖興華所為各項行為間存在刑事賄賂犯罪所要求之對價關係,故為無罪之諭知。
檢方指控趙崇智收受池燿廷所提供之禮品、現金及其他利益,並協助蕭中文傳遞訊息、辦理特別接見及詢問外役監申請結果等事項。本院認為,即使部分行為確有行政或倫理上值得檢討之處,刑事上仍必須證明池燿廷所交付之特定財物,係為換取趙崇智特定職務行為,且趙崇智亦基於此種對價認識而收受。相關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各次餽贈、現金或利益與具體職務行為間具有明確對價關係,不能僅由長期交往及其後曾發生請託事項,即反推先前或其後之所有餽贈均屬賄賂。因此,趙崇智被訴收受賄賂部分不能證明,故為無罪之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