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港展覽館收賄案14年後逆轉,教授王隆昌再審無罪,高院:行賄者證詞矛盾、120萬金流有缺口

李秉芳約 4 分鐘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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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港展覽館收賄案14年後逆轉,教授王隆昌再審無罪,高院:行賄者證詞矛盾、120萬金流有缺口(新聞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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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港展覽館工程弊案纏訟多年,曾因收賄120萬元遭判刑7年8月定讞的台北科技大學教授王隆昌,14年後終於迎來逆轉。台灣高等法院今(1)日宣判,認為當年指控王隆昌收賄的關鍵證人,對見面、交款時間及地點等說法前後矛盾,120萬元賄款也缺乏客觀金流佐證,檢方舉證未達排除合理懷疑程度,撤銷原有罪判決,改判王隆昌無罪,全案仍可上訴。王隆昌義務律師團表示,維持14年的有罪認定終獲平反,除將在判決確定後協助爭取刑事補償,也呼籲推動「平冤四法」,建立更完整的確定判決檢視機制。臨時遞補當評委,被控收下120萬元王隆昌原任北科大土木工程學系副教授,2003年間臨時遞補擔任經濟部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統包案17名評選委員之一。檢方當年指控力拓營造為取得工程,事先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並個別接觸,公司董事長特助黃姓男子在評選前,於台北市濟南路丹堤咖啡廳交付王隆昌70萬元「前金」,其中包括50萬元及20萬元旅費補貼。力拓得標後再於北科大附近的翠林越南餐廳交付50萬元「後謝」,合計120萬元。王隆昌則始終否認收賄,強調根本不認識黃男,將力拓評為第一名純屬專業判斷。王隆昌最終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刑7年8月、褫奪公權5年,並追繳120萬元,2012年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關鍵證人說法反覆,「師生關係」也查無資料高院重啟審理後,首先對全案最關鍵的黃男證詞提出質疑。法院指出,黃男歷次偵審對於何時第一次見到王隆昌、兩人見面幾次、在何處見面,以及70萬元前金與50萬元後謝究竟何時、何地交付,都曾出現不同說法,證詞本身已有可信性疑義。行賄者與收賄者屬「對向犯」,行賄者對被指控收賄者的不利證詞,原則上仍須其他證據補強,不能單靠一份存在瑕疵的證詞定罪。黃男還曾稱自己上過王隆昌的課,藉此說明兩人如何認識,但北科大資料找不到黃男參加相關推廣教育學分班的紀錄,相關研習資料也無法證明王隆昌曾授課;卷內同樣找不到兩人的通聯、電子郵件、名片或共同友人等客觀聯繫證據。說在餐廳交錢,教授當晚有課另一個讓法院產生重大懷疑的關鍵,是黃男曾證稱2003年11月4日晚間與王隆昌在翠林越南餐廳見面,但北科大資料顯示,王隆昌當晚6時30分至9時10分固定授課,且沒有請假紀錄。餐廳發票與刷卡資料雖能證明黃男當晚曾在場消費,卻無法證明坐在他對面的人就是王隆昌,高院因此認為這次會面的說法存在「具體而重大之合理懷疑」。70萬元提款紀錄反成疑點,其中50萬已有去向金流也成為翻轉有罪判決的重要關鍵。卷證雖顯示力拓相關人士2004年1月27日確實提領50萬元及20萬元,並留下「黃特助50+20(南港)」紀錄,但高院認為,這最多只能證明70萬元曾交給黃男處理,不能證明錢最後進入王隆昌手中。同一天另有證據顯示,黃男曾交付另一名評選委員50萬元。如果當天提領的70萬元已有50萬元流向他人,只剩20萬元,卷內又沒有另行提領70萬元的資料,黃男究竟有沒有另一筆70萬元可以交給王隆昌出現重大疑問。至於被指控得標後交付的50萬元「後謝」,同樣沒有確切交款日期、相對應提款紀錄,王隆昌帳戶也未發現突然增加50萬元、清償債務或相當金額消費等跡象。高院另指出,17名評委中多數都將力拓評為第一,王隆昌雖同樣排名第一,但對3家廠商評分僅相差約1分,沒有刻意拉高力拓、壓低其他廠商或明顯偏離其他委員的異常,因此不能僅從評選結果反推他收賄。14年監院、非常上訴到檢方聲請再審王隆昌案定讞後並未就此結束。律師團指出,監察院2013年即曾調查提出疑點,2015年檢察總長為他提起非常上訴但遭駁回;2019年義務律師團再向高檢署促請審查,直到2024年高檢署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認為案件確有冤抑,由檢方聲請再審,最終開啟重新審判的大門。高院此次認定,檢方提出的證據,仍未達一般人均無合理懷疑、足以確信犯罪為真的程度,依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原則,撤銷原確定判決,改判無罪。律師團表示,王隆昌因案件離開任教39年的北科大,名譽、研究生涯及逝去的14年都難以靠補償回復,期盼此次判決除了還給王隆昌清白,也能促使確定冤錯案件的救濟制度進一步改革。延伸閱讀讓冤假錯案得以平反:回顧台灣八個重大再審案件除了鄭性澤無罪,還有哪些人的冤案賠償超越他?袴田巖47年冤獄案:史上被關押最久死囚無罪翻盤,背後荒謬的日本司法真相【加入關鍵評論網會員】每天精彩好文直送你的信箱,每週獨享編輯精選、時事精選、藝文週報等特製電子報。還可留言與作者、記者、編輯討論文章內容。立刻點擊免費加入會員!核稿編輯:江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