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判刑7年8月假釋出獄 教授王隆昌再審逆轉無罪
自由時報電子報約 2 分鐘閱讀
站內可閱讀至 (台北時間)

本站保存版本
高等法院於今年5月25日裁定王隆昌案再審,高院今宣判王隆昌無罪。(資料照)
台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研究所71歲前教授王隆昌,2008年被控擔任南港展覽館標案評審委員時收賄,被判刑7年8月定讞入獄,至2017年獲得假釋,此案歷經多次聲請再審、最高法院駁回,最終高等法院於今年5月25日作成115年度聲再更一字第2號裁定,正式為王隆昌案開啟再審。高院今天宣判,王隆昌改判無罪。
特偵組2008年偵辦南港展覽館案,得標廠商力拓營造董事長特助黃維安轉為污點證人,指控7名擔任評審委員的學者收賄;其中王隆昌被指在北科大附近的咖啡店與餐廳,分別收下黃維安的70萬、50萬元賄款。此部分移由北檢偵辦、起訴,王隆昌等6人被判有罪定讞,王隆昌被判刑7年8月。
王隆昌聲請再審主張,他不認識黃維安,黃在2003年、2008年兩度偵訊說詞不一,且除黃的供述外,無其他證據證明他收賄,請求重啟審理。高院2019年3月駁回聲請,認為黃兩次供述相隔4年多,細節記憶淡忘符合常情,且定讞判決除黃的證詞外,另有付款申請單、餐廳用餐等卷證佐證,王所提理由不足以動搖原判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認為原確定判決除力拓公司董事長特助黃維安的證詞外,並無通聯紀錄、賄款金流或扣得賄款等證據佐證,多次為王隆昌奔走,向高檢署提出促請有罪確定案件審查,高檢署最終決定聲請再審,高院於今年5月25日裁定王隆昌案開啟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