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b併購foodpanda案 公平會「4理由」駁回
作者 林彥廷全文約 1,835 字

針對外界高度關注的 Grab 併購富胖達公司,公平會於今(21)日第 1825 次委員會議充分審議後進行表決,多數委員認為應予禁止,1位委員認為應附加負擔不禁止,另1位委員迴避未參與審議。 公平會表示,Grab 係經營外送平台、叫車平台及數位金融服務業者,目前於新加坡等8個東南亞國家提供服務。...

針對外界高度關注的 Grab 併購富胖達公司,公平會於今(21)日第 1825 次委員會議充分審議後進行表決,多數委員認為應予禁止,1位委員認為應附加負擔不禁止,另1位委員迴避未參與審議。 公平會表示,Grab 係經營外送平台、叫車平台及數位金融服務業者,目前於新加坡等8個東南亞國家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