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減刑、得免刑等4類 不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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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四二0條規定,被告被判決有罪確定後,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足認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的判決時,可聲請再審;由於此屬特別救濟管道,司法實務上,通常嚴格限縮適用範圍,昨天大法官放寬標準,把「應減輕或免除其刑」類型也納入,但仍不包括「得」免刑等其他態樣。...

刑事訴訟法四二0條規定,被告被判決有罪確定後,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足認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的判決時,可聲請再審;由於此屬特別救濟管道,司法實務上,通常嚴格限縮適用範圍,昨天大法官放寬標準,把「應減輕或免除其刑」類型也納入,但仍不包括「得」免刑等其他態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