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男大生涉性侵不起訴 屏縣府未調查發函補習班停聘 提告國賠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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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瓦帝尼籍馬姓男大生在屏東縣某補習班當英語教師,曾捲妨害性自主案,高雄地檢署偵查不起訴,馬男就讀大學開性平會認定不成立。屏東縣政府教育處卻未另行調查,發函要求任職補習班停聘,通知全縣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中心勿聘用,馬男因此遭解僱,馬男對屏東縣政府提告國家賠償,屏東地院認定縣府有過失,判縣府賠薪資損失35萬9943元。可上訴。
屏東縣府表示,此案判決賠償理由是縣府未經調查,即通知該名男子任職補習班停止任用,會聯繫律師研議後續因應,如要上訴,最後上訴期限10月19日。
判決指出,馬男在2023年8月起在屏東某補習班擔任外籍英語師。他先前遭女性友人指控涉性侵,高雄地檢署同年6月不起訴確定;馬男就讀學校經調查後,認定性侵害不成立。
判決指出,教育部2024年10月函請屏東縣府查核後續處理,縣府教育處同年12月10日以馬男「曾涉妨害性自主罪」,且補習班是與兒少頻繁接觸場所為由,發函其任職補習班要求立即停止聘用,另通知全縣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中心勿聘用。補習班兩天後即與馬男終止契約。
馬男提告主張,縣府明知刑案已不起訴,卻未依法調查認定即發函,侵害工作權及名譽權,求償60萬元。縣府辯稱,馬男工作會頻繁接觸未成年人,為避免發生不可逆傷害才先行處置,且補習班與馬男是合意終止契約。
法院認為,教育部函文僅要求縣府依規定查核及處理,並未要求直接解聘或禁聘;縣府未提證據證明曾依法調查。既已知道馬男獲不起訴,若仍有疑義,應先依規定啟動調查,確認有性侵害、重大性騷擾等行為後,才能作成解聘或一定期間不得聘用的認定。縣府未經調查即發函,屬「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
判決指出,補習班在收到縣府公文後才與馬男解約,並非單純雙方合意終止,相關函文也容易使外界產生馬男曾有妨害性自主行為的錯誤認知,已侵害其工作權及名譽權。
法院依馬男聘僱契約月薪4萬3340元計算,認定馬男剩餘7個多月契約期間的薪資損失為32萬9943元,另考量名譽受損及失業後出現焦慮、失眠等情形,酌給精神慰撫金3萬元,合計判縣府要賠償35萬9943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