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性侵不起訴確定仍遭解雇 史瓦帝尼男大生丟補習班工作告國賠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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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性侵不起訴確定仍遭解雇 史瓦帝尼男大生丟補習班工作告國賠勝(新聞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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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從史瓦帝尼來台讀書的男大學生,雖曾涉性侵案但最終不起訴確定,但屏東縣政府為避免類似事件發生,仍發函通知其任職的補習班勿聘用他,男大生遭解雇後,不滿提起國賠訴訟,法官認為屏縣府有侵害男大生工作權及名譽權,判賠35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民國112年8月1日起,史瓦帝尼籍男大生在屏東就讀大學,同時也在補習班擔任英文老師,不料隔年10月間,屏縣府教育處收到教育部函文辦理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時,發現男大生曾遭女性友人控訴性侵,但檢方最終不起訴確定。

不過,即使性侵案不起訴確定,但屏縣府考量該案為性平案件,且男大生的工作與未成年學生接觸頻繁,為避免發生類似事件造成不可逆傷害,113年12月10日發函通知補習班禁止聘用男大生,2天後男大生遭解聘。

事後,男大生不滿遭解聘,向法院提起國賠訴訟,他指出,他的案件不僅是不起訴確定,連學校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後,也作出「性侵不成立」認定結果,教育處的發函動作不僅導致他沒了工作,還害他的人格權受到侵害。

對此,屏縣府則反駁道,該案涉及性平案件,本應慎重,且男大生是與原任職的補習班終止僱傭契約,他仍可找其他非補習班的工作。

案經審結後,法官認為教育處未經調查男大生確實有性侵害行為,或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的行為,即發函要求補習班解雇男大生,已不法侵害男大生的工作權及名譽權,判屏縣府國賠35萬9943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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