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將土地無償提供他人興建建物 新竹國稅局:應設算租金收入 | 台灣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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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線報 · 文章頁摘要(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提供)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指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2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承租土地,並於該土地以地主或他人名義自費建屋,約定租賃期間土地承租人無償使用房屋者,其房屋建造成本視同租賃期間之租金支出,得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金支出加計當年度支付之現金為其租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提供) 【焦點時報/記者羅蔚舟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公司若將土地提供他人興建建物,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金支出加計當年度支付之現金為其租賃支出總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