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藥迷昏同事拿走25萬金項鍊起訴竊盜 法院改判強盜罪下場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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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藥迷昏同事拿走25萬金項鍊起訴竊盜   法院改判強盜罪下場出爐(新聞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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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新興區某餐廳林姓員工嫉妒同事配戴顯眼金項鍊,自己又需要用錢,竟對同事下藥,再引導其摘下項鍊後拿走變賣。檢方原依竊盜罪起訴,一審高雄地院改依強盜罪重判有期徒刑6年;林男提起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定一審採證無誤,判決上訴駁回,仍維持6年重刑。

判決指出,林男民國113年3月,趁同為林姓被害同事午餐之際,將網路上購買具有失憶效果的藥水摻入同事飲料中。待被害人飲用後精神不振、意識恍惚,引導前往地下室休息,並開口勸誘其將身上金項鍊取下放在架子上。

林男隨即趁機拿走金項鍊藏好,並於當晚下班後前往銀樓以23萬8650元變賣,以部分贓款繳交貸款;被害同事當晚因行為異常,經送醫急診治療,清醒發覺項鍊失竊於是報警。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認定林男構成竊盜罪起訴,一審高雄地院合議庭審理時,法官認為林男事前購買失憶水,主觀上即具有強盜犯意,且趁同事藥效發作陷入不能抗拒狀態下取得財物,遂變更起訴法條,依較重刑度以藥劑強盜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6年。

林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辯稱下藥僅因不滿同事配戴金項鍊炫富想給予教訓,應僅構成竊盜罪,且已與同事達成32萬元調解並賠償完畢,認為原判量刑過重。

二審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認定,林男警訊時已自白下藥就是為了拿取項鍊,同事因藥效陷入恍惚才聽從指示摘下貴重財物置於開放架上,林男係以藥劑創造取財機會,客觀上已達不能抗拒程度,一審變更法條改論強盜罪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允當,判決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