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控男網友性侵! 手機影片中「這句話」成鐵證 遭判刑

黃勝治約 2 分鐘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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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控男網友性侵! 手機影片中「這句話」成鐵證 遭判刑(新聞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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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一名張姓男子遭女網友控性侵,法院雖認性交部分無法證明違反意願,但從影片看見女方狂遮臉、喊「不要再拍了」,張男仍硬拍到底,最終仍因非法蒐集性影像遭判1年2月。

判決指出,張男與女網友原本在Instagram互相追蹤,民國113年6月開始透過IG、LINE聊天往來。6月16日凌晨2時許,兩人在張男車輛後座發生性行為;隔天晚間9時許,又在張男住處發生關係,張男兩次都拿手機錄下女方臉部、裸露身體及性交過程。

張男否認偷拍,辯稱拍攝前有告知女方,是想「留作紀念」,對方只是怕被拍到臉、擔心影片外流,如果真的不願意,應該會當場激烈反抗,不會繼續性交。

不過法官勘驗影片後,卻打臉張男說詞。影片中女網友不斷以手遮臉、用長髮蓋住鏡頭方向,還拿棉被遮掩,並明確說出「不要再拍了,會拍到臉」、「我真的要生氣了」;張男不但沒停,甚至還動手拉開她遮擋鏡頭的頭髮及雙手,繼續將臉部和身體拍進畫面。

更關鍵的是,女網友事後曾傳訊質問張男「那你會尊重我嗎?」,並表示自己真的不喜歡性愛到一半被錄影,希望他刪掉,甚至擔心到「連做夢都會夢到那個影片外流」。法院因此認定,女方拒絕被攝錄的意思相當明確,根本不存在「半推半就」的空間。

至於女網友指控2次性行為本身也是遭張男以先前性影像脅迫、強迫發生,法院則認為,現有影片沒有拍到張男以言語或肢體壓迫性交的情況,且女方事後仍曾傳訊關心張男「慢慢開」、「趕快洗澡睡覺」,雙方之後也持續互動,相關證據仍不足以補強「強制性交」指控,因此這部分罪證有疑,不做有罪認定。

法院強調,「同意性交」與「同意拍攝性影像」是兩回事,只要沒有得到清楚、明確同意,就不能擅自拍攝。張男兩次行為均觸犯違反本人意願攝錄性影像罪及非法蒐集個資罪,從一重依個資法論處,各判8月,合併應執行1年2月,犯案使用的iPhone 14 Pro手機遭沒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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