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告男網友性侵還錄影 法官認合意...改依個資法判囚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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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男網友強拍性愛影片,在鏡頭前不斷遮臉並言語拒絕,成為男方被定罪證據。(示意圖/記者周亭瑋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北市1名女子前年(2024年)與張姓男網友初見面就迸出乾柴烈火,雙方雲雨時,女方不滿張男錄影性愛過程,嬌嗔「不要再拍了」、「我真的要生氣了」,後因張男對女方拳腳動粗、雙方戀情不到1個月就夭折,女方怒告張男涉嫌性侵並強拍性影像,台北地院審結,認定雙方合意性交,但女方確實拒絕拍攝性愛過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張男2罪合併1年2月徒刑,可上訴。
本案女方和現年22歲張男原本在社群軟體相互追蹤,2024年6月間,2人開始聊天互動、漸生好感,見面後霎時勾動天雷地火,同月16日凌晨2點多,2人在張男座車後座「車震」,隔天(17日)晚間9點多,又在張男住處「滾床單」,張男隨即邀請女方搬來同居,女方矜持婉拒,不料激起張男怒火。
同月27日凌晨1點多,張男要求驗看女方手機內通訊對話紀錄,女方不肯,張男暴怒,在速食店外騎樓徒手海K女方頭臉成傷、逼女方下跪3到5分鐘,女方之後企圖疏遠、不接張男來電與訊息,張男同月29日透過社群軟體,傳訊息警告女方「幹嘛,訊息不會(應為回)?覺得這樣很高上(應為尚)」、「你再給我裝死 我真的會爆炸」等語。
▲張男辯稱女方同意拍攝性愛片留念,但被女方在影片不斷遮臉並言語拒絕的舉動打臉。(示意圖/達志影像)
女方決定分手與提告,國中肄業、在小吃店工作的張男認錯,被依傷害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合併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定讞。但張男在該案傳訊息恐嚇時,提及「讓你們看一些更好看的」,女方對於先前2度和張男嘿咻,被張男用手機錄影性愛過程,早已不安,因此本案再告張男涉嫌強制性交與強拍性影像。
張男不認罪,聲稱女方同意錄影性愛過程留念,僅要求別拍到臉、也不准外流,若女方不願拍攝,當下應會極力反抗,又怎會在完事各自離開後,還傳訊息關心他「趕快洗澡睡覺喔」、「對不起我不是不想陪你」等語,他從沒外流2人性愛影片,更沒用來脅迫女方上床。
女方堅稱做愛時見張男突然用手機錄影,她立刻閃躲、用手撥開鏡頭與遮住自己臉部,她也叫張男不要再拍、刪除影片,張男沒停手。女方出庭情緒崩潰,哭著說自己容貌和身體隱私部位都被拍攝、覺得很丟臉,擔心影片一旦外流,該怎麼解釋,雙方反目後,張男曾揚言「妳知道其實我影片沒有刪掉,還是說妳要看一下」。
▲法官勘驗影片,認定女方合意性交但抗拒被拍攝性影像。(示意圖/記者周亭瑋攝)
法官勘驗張男手機裡的影片,確認女方在鏡頭前不停轉頭、用雙手或長髮與棉被遮臉,頻對張男說「不要再拍了,會拍到臉」、「我真的要生氣了」等語,張男仍強行拉開女方雙手與頭髮,硬是錄下女方全臉、裸體與性愛過程。
此外,女方事後傳訊息向張男表達不安,包括「那你會尊重我嗎」、「我真的不喜歡打砲到一半拍那個什麼奇怪的影片真的很解」、「我也希望你可以刪掉」、「我很認真」、「幹我連做夢都會夢到那個影片外流」等語。
法官認定女方抗拒被拍攝、沒抗拒性愛,但同意性交不代表同意拍攝性影像,這是兩碼事,女方拒絕張男拍攝性影像舉動,毫無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張男應尊重女方意願、而非找藉口合理化自己行為,據此將檢方起訴的對被害人錄影而加重強制性交罪,改依《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論處。
法官指張男嚴重欠缺性別平等意識及維護性隱私的概念,法治觀念薄弱,且始終不認罪、也遲未和解,犯後態度不佳,將張男本案所犯2罪各判刑8月,合併應執行1年2月徒刑,並沒收作案用的iPhone 14 Pro手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