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洗錢防制法三讀 收集帳戶最重判5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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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打擊洗錢詐欺案,立法院會19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對收簿集團做獨立行事處罰規定,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另外,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若變賣帳戶或帳號等,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為打擊洗錢詐欺案,立法院會19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對收簿集團做獨立行事處罰規定,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另外,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若變賣帳戶或帳號等,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