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懲法時效短恐免受懲 台學者:應從知悉日起算

《公務員懲戒法》自2015年修法後,懲戒時效從「違法行為終了日」起算10年,改依級距區分為逾5年不得減少退休金、降級;逾10年不得休職處分;免職與撤職則無時限。對此,有學者認為,考量公務員業務性質具隱密性,時效過短形同虛設,應改自「機關知悉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