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罰與減害之間:從沈蔣交鋒檢視台灣毒品治理的實質困境
魏季宏約 1 分鐘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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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圍繞毒品防制方針的政治交鋒,暴露出台灣公共衛生論述與實定法架構之間的斷裂。沈伯洋十年前引介的「減害模式(Harm Reduction)」與「正視藥物(Drugs)病理本質」,是當代西方公衛界處理物質濫用時的重要學派;而蔣萬安陣營強調「反毒零容忍、阻斷毒品進入社區」,則代表了傳統刑事司法對治安防衛與秩序維持的強烈堅持。
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毒品依成癮性與危害性分級嚴懲,但同時在實務運作上早已納入公衛思維。早在2005年起,衛生福利部與各地方政府(包含台北市)即全面推動「毒品減害計畫」,藉由發放清潔針具阻斷愛滋病傳播,並以口服美沙冬替代療法協助一級毒品成癮者逐步回歸社會。
將學術界的「減害倡議」直接簡化為「在社區廣發毒品」,在法律事實與政策定義上存在明顯的滑坡謬誤;但反過來說,將「毒品與藥品劃等號」置於常民與選舉語境中,也忽略了台灣法制對於違禁物與管制藥品嚴格的界線劃分。成癮者在刑法與公衛體系中兼具「犯人」與「病人」的雙重身份,未來的城市首長若僅在「絕對除罪」或「全面嚴刑」的二元光譜中對抗,將無法回應第一線醫療、社工與矯治體系在資源不足與再犯率偏高下的真實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