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城廣角鏡〉在野護民法曹,豈可淪為在朝帶刀護衛?(下) | 中華日報|中華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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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騰鷂 問題來了:如果行政院長只要自行認定國會通過的法律違憲,就可以拒絕副署,那麼行政院長豈不取得《憲法》沒有明文賦予的實質法律否決權?行政院如果認為法律窒礙難行,本可以依憲法增修條文提出覆議;如有憲法爭議,也應循憲政機制解決。豈能行政權自己認定違憲,再自己阻斷法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