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往用「性愛片」討60萬! 女女戀勒索下場曝
站內可閱讀至 (台北時間)

台中一女子小麗(化名)與同性伴侶小春(化名)發生親密關係後,因小春最終沒有選擇和她交往,竟夥同另外兩名女性友人聯手,拿性愛影片當籌碼,逼對方交出60萬元,甚至恐嚇若敢報警就散布影片。小春在9年後於IG抒發心事,竟引來小麗回嗆「種什麼因得什麼果」,讓她想起當年恐懼,鼓起勇氣報警。
法院判決指出,小麗與小春原本曾有曖昧,民國103年8月間發生性行為,但小春事後決定不再繼續發展,小麗因此心生不滿,與花花(化名)、露露(化名)兩女共謀,約小春出來談判,聲稱手上握有小麗與小春的性愛影音,還指責小春「欺騙感情」,要求她拿出60萬元當作代價。
小春當場嚇壞,表示要回家籌錢,小麗還放話,只要她敢報警,就把影片散布到一中街,讓大家都知道。小春最後不敢反抗,乖乖交付了60萬元現金,花花、露露事後則說已將影片刪除。
整件事原本沉寂多年,直到112年4月,小春看到其他社會新聞後,在IG限時動態感嘆自己當年遭「三個T」騙走60萬元。小麗見狀主動私訊稱「種什麼因得什麼果」、「我問心無愧」,甚至強調自己一毛錢都沒拿。法院認為,小麗若與此事毫無關係,根本沒有必要主動「對號入座」,相關對話反而成為重要佐證。
一審認定3人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各判7月。法院痛批她們只因感情糾紛,就以散布親密影音威脅被害人,造成其財產損失與長期精神煎熬。
小麗與花花選擇上訴,台中高分院近日判決,花花部分維持原判、駁回上訴;小麗則因已與小春另外達成和解,二審改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期間須接受2場法治教育並付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