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妳就要養我! 身障男遭法院「翻舊帳」判女兒免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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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時幾乎沒養過女兒,晚年身障、沒工作能力,卻反過來開口要女兒每月拿2萬2養他到死!屏東一名男子住進長照中心、名下一無所有,原本依法確有機會要求成年子女扶養,沒想到法院一翻出他因「吸毒」而長期缺席的育兒史,最後不只討錢失敗,女兒的扶養義務也直接免除。
裁定指出,這名父親與前妻婚後育有一女,夫妻於民國99年4月離婚,女兒的親權由母親單獨行使及負擔。多年後,父親因神經、肌肉及骨骼相關功能受損,已無工作能力,又被屏東縣政府認定為低收入戶,目前由潮州社會福利中心協助安置於老人長照中心。
法院調查,這名老父114年度所得僅2824元,名下沒有任何財產,確實無力維持生活。他因此主張,女兒如今已成年、應具有工作能力,依直系血親互負扶養義務規定,應從裁定確定翌日起,每月5日前支付2萬2241元,一路給到自己死亡為止。
不過女兒不願買單,她向法院反聲請,要求減輕甚至完全免除扶養責任,並指出父親在她成長期間長期缺席,與母親婚姻存續期間還曾因吸毒入監服刑,生活費、教育及日常照顧幾乎全由母親一肩扛起;即使父母離婚後,父親也從未支付過扶養費,雙方多年沒聯絡,父女關係形同陌路。
法院調閱戶籍資料、離婚和解筆錄、在監資料及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家屬協調會議紀錄,另傳喚女兒母親等人作證,認定女兒的說法可信。
法官指出,父親現在雖然確實「不能維持生活」,照一般情況,成年女兒原本應負扶養義務;但法律也不是只看血緣,不看過去。依民法規定,如果受扶養的一方過去無正當理由,長期未對子女盡扶養責任,而且情節重大,法院可以減輕甚至完全免除子女的義務。
本案中,父親在女兒成年以前,從未支付扶養費,也找不到任何具體照顧、扶養女兒的行為,法院認為已不是偶爾疏於照料,而是長期、重大地沒有履行父親責任。如今若要求女兒負擔他的晚年生活,顯有失公平。屏東地院因此裁定,女兒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全部免除,父親要求每月2萬2241元扶養費的聲請也遭駁回。全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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