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師廁所偷拍女童辯未侵害權利 花蓮法院判賠25萬
作者 王錦義全文約 9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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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文章頁摘要花蓮某國小男老師尾隨學童進入校內廁所,把手機伸過隔間擋板下方縫隙,偷拍如廁畫面共48次,其中2次得逞,一審遭判有期徒刑11年2月,男師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改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拍攝兒童性影像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民事部分,狼師辯稱未侵害女童權利,但高院花蓮分院日前判決被告賠償其中1名學童25萬元,不得上訴。判決指出,林姓男代理教師2024年8月28日至9月12日在花蓮某國小擔任老師,明知被害人均是未滿12歲的學童,持手機尾隨她們進入校內男女共用的廁所,以由下往上方式拍攝。除有2次成功拍到性影像外,其餘46次都因未拍到而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記者王錦義攝) 花蓮某國小男老師尾隨學童進入校內廁所,把手機伸過隔間擋板下方縫隙,偷拍如廁畫面共48次,其中2次得逞,一審遭判有期徒刑11年2月,男師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改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拍攝兒童性影像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民事部分,狼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