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過世後,老婆可以拿「先生的存款」付喪葬費嗎?少了1動作直接觸法!正確提領方式一次看

黃慈語約 6 分鐘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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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過世後,老婆可以拿「先生的存款」付喪葬費嗎?少了1動作直接觸法!正確提領方式一次看(新聞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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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過世後,除了要處理後事,銀行存款、房產等遺產也成為家屬必須面對的問題。不少人可能會認為,配偶既然是最親近的家人,民眾為急需支付醫藥費或喪葬費,第一時間會持過世親人的金融卡至提款機取款,或拿印鑑前往銀行臨櫃提領手上又有死者的提款卡和密碼,也認為應該就能直接領錢使用,但實際上並非如此。根據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岫璁也說明,家人死後原則上不可以直接提領其帳戶存款。蘇家宏律師提醒,人在死亡後即開始繼承程序,死者留下的財產會成為遺產,由全體繼承人依法承受,不能單純因為持有提款卡或知道密碼,就直接將帳戶內的存款當成自己的財產使用。 太太拿死者存款付喪葬費仍遭判刑!法院審判兩大見解一次看 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律師在臉書指出,人的法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當人死亡後,原本名下的財產便進入繼承程序,即使夫妻感情親密,或死者生前曾將提款卡、密碼交給配偶保管,死亡後也不能因此認為配偶可以直接處分帳戶內的存款。 尤其如果死者仍有父母、子女等其他繼承人,配偶可能必須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若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就自行使用死者的提款卡、印章或其他方式提領存款,可能涉及偽造文書、詐欺或侵占等法律責任,實際仍須依提款方式、款項用途及個案情況判斷。他強調,只有當全體繼承人同意下,才可以動用過世人的錢。 蘇家宏舉例,一名碩士畢業的太太在先生過世 7 天內,多次至超商 ATM 將過世先生的金融卡插入並輸入密碼,將 400 多萬元匯入個人帳戶與提領現金,縱使該筆款項用於支付喪葬費、貸款與稅金,仍遭未獲同意的繼承人(婆婆)提告,法院最終依詐欺罪判處該名太太 3 個月有期徒刑(得緩刑)。 家人死後能直接領帳戶存款嗎?提領亡者存款關鍵在「全體繼承人同意」 而根據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岫璁也說明,家人死後原則上不可以直接提領其帳戶存款。繼承開始後死者遺留的財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如果沒有經過其他繼承人事前同意,或確定可以取得事後追認,就貿然在未告知銀行的情況下領取死者帳戶內的錢,可能涉及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文書、侵占等罪名。 法律標準流程規定,繼承人須先辦理完稅,持國稅局開立的完稅或免稅證明書,並在「全體繼承人同意」下始得動用死者遺產。若大部分繼承人同意、僅有 1 人不同意,依然不得擅自提領。 為因應後事急用需求,各大金融機構設有便民提領規範: ·一般小額提領:部分銀行針對一定金額以下(如 20 萬元以下)之存款,免附國稅局完稅或免稅證明,但仍必須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方可提領。 ·微額提領:部分金融機構針對 3 萬元以下之微額存款,同意由單一繼承人提出申請,但前提是必須檢附「全體繼承人同意」之切結書。 拿存款付喪葬費或醫藥費也算犯罪?司法實務兩大審判見解解析 針對民眾常以「領錢是為了幫死者辦後事、付醫藥費」或「死者生前交代」作為抗辯,台北地檢署與法界實務指出,目前司法審判主要存在兩種見解: 1、絕對禁止類型(嚴格見解): 認為死後存款無論使用目的為何(縱使是用於支付喪葬費),均屬於犯罪「動機」問題,並不影響對其他繼承人造成損害的事實,仍應論以行使偽造文書或詐欺等罪(如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5169 號判決)。 2、相對禁止類型(寬鬆見解): 考量行為人是否受死者生前委任,或提領款項是否確實純為處置後事的必要支出,將其納入有無犯罪主觀犯意的考量,個案中有獲判無罪的空間(如最高法院 111 年台上字第 1451 號判決)。但若提領目的是為了個人花銷、繳個人房貸或不讓其他繼承人取得,絕無法免除罪名。 如果是拿死者的存款支付必要的喪葬費、醫療費等支出,仍須視具體情況判斷,並不是只要打著「辦後事」的名義就一定合法,若提領的錢最後拿去支付自己的房貸、購買高價物品,或刻意不讓其他繼承人取得應有的遺產,則較難以處理後事作為免責理由。 避免親屬對簿公堂!律師與檢方教你 3 招合法傳承與自保 林岫璁檢察官也提醒,如果想避免後續法律爭議,最理想的方式是事前取得其他繼承人同意;如果死者生前確實曾授權家人處理相關事務,也建議保留書面、錄音或錄影等資料,作為日後證明死者意思的依據。 台北地檢署表示,邇來有警職人員勾結律師、書記官與不動產業者偽造無子老人遺囑詐取遺產之「台版地面師」案件遭起訴,顯見死後繼承常引發紛爭,手足親友為數十萬至數百萬元遺產互控「天邊孝子」或「枕邊竊賊」而撕破臉的案例屢見不鮮。 如何避免誤觸法網? 3 招合法自保與留證防爭議 為確保合法權益並避免誤觸法網,律師與檢方建議採用以下合法途徑: 事前溝通與影音留證:提領存款最理想方式為事前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若死者生前有授權或移轉意願,建議使用影音設備攝錄簽署過程(如地政士至醫院詢問並攝錄),但若死者已喪失意識或無法表達意思,影片參考價值極低,仍須回歸正規方式尋求全體繼承人同意。 共同承擔或安排信託:配偶過世代表全體繼承人應共同承擔喪葬費、貸款與稅務,無須單獨承受風險;國人亦可提前規劃遺產信託。 預先投保人壽保險:被繼承人可於生前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受益人,過世後受益人可直接向保險公司領取保險金辦理相關後事,免去凍結帳戶與繼承爭議。 Q1:老公過世後,老婆可以直接拿他的提款卡去超商 ATM 領錢付喪葬費嗎? 不可以。人死亡後權利能力即終止,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未經全體繼承人(如婆婆、子女等)事前同意,擅自輸入密碼領錢,會讓電腦設備陷於錯誤,可能觸犯刑法詐欺罪或偽造文書罪,實務上已有被判刑 3 個月之案例。 Q2:如果領過世親人的錢全都是用在「辦後事和付醫藥費」,這樣也會犯罪嗎? 很有可能。司法實務上採取「絕對禁止」見解的法官認為,拿錢辦後事只是「犯罪動機」,並不影響未經同意侵害其他繼承人權益的事實(如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5169 號判決);雖然部分法官會依個案判無罪,但切勿賭法官的心態。 Q3:如果大部分繼承人都同意領錢,只有 1 個親戚不同意,可以少數服從多數領錢嗎? 不行。法律規定必須取得「全體繼承人」一致同意。只要有 1 個繼承人不同意,任何單一繼承人都不能隨意以死者名義領取款項,否則仍有被告風險。 Q 4:家人剛過世,可以用他的提款卡或印鑑去銀行領錢幫他辦後事嗎? 原則上不可以。人死亡後遺產即屬於全體繼承人共有,未經全體繼承人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擅自領取死者帳戶存款,極可能觸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文書或侵占等罪名。 Q5:如果親人重病已經昏迷或失去意識,生前錄影還有法律效力嗎? 若親人生前已喪失意識或欠缺意思表達能力(如僅能眨眼、握手、無法辨認對方),此時拍攝錄影的參考價值極低,依然必須回歸正規法律程序,尋求全體繼承人共同同意始得提領。 資料來源: 《地檢署》 責任編輯/陳得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