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友怒喊「保持距離」仍強壓 女子性騷擾被判刑
郭良傑約 2 分鐘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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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女子與前女性伴侶分手後難忘舊愛,去年5月間在友人住處兩人相遇,張女乘對方不及抗拒之際,撲到她身上,前女友怒斥張女「請保持安全距離」,張女回覆「我不要」,張女被前女友推開後,再次撲到她身上,經友人協助制止,前女友怒告張女性騷擾,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張女與被害女子曾交往,是伴侶關係後分手。去年5月間,雙方在友人住處見面,張女突然撲向前女友並壓在其身上。雖然前女友當場推開張女,喝令她「請保持安全距離」,張女回應「我不要」仍再次撲向對方,還口咬前女友不願鬆手,對前女友性騷擾得逞,對方不甘受辱,報警對張女提告。
張女在2周後,傳訊息向前女友道歉;前女友為此身心大受影響,到身心科看診,醫師診斷證明前女友患有雙極情感性疾患、焦慮、輕度憂鬱症等症狀。
張女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也承認想和前女友再續前緣,但仍被拒。此外,現場友人也證稱目睹張女撲向並壓制前女友,且聽見前女友明確表示拒絕。
法官審理後認定,張女無視被害人已明白表達拒絕,仍持續進行違反對方意願的身體接觸,已侵害對身體自主決定權,符合《性騷擾防治法》所規範的性騷擾行為,她迄今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完成賠償,最終綜合相關因素,判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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