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成怨偶!前妻賴屋內不搬、前夫提告求償 法官判須還屋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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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成怨偶!前妻賴屋內不搬、前夫提告求償 法官判須還屋付租金(新聞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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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後認為,卞女無法舉證所提事實,判處卞女必須搬離該屋,且搬離之前,每月須支付2789給前夫作為租金。(記者吳昇儒攝)

廖姓男子與卞姓前妻因相處不睦,去年法院裁判離婚確定,女方理應不能繼續居住在前夫家中。卞女則認為,前夫仍欠自己200萬元,且房屋漏水時自己有出錢修復,有權居住。法官審理後認為,卞女無法舉證所提事實,判處卞女必須搬離該屋,且搬離之前,每月須支付2789元給前夫作為租金。

廖姓男子向法官表示,夫妻尚未離婚前,2人共同居住在自己名下,位於基隆市安樂區的房屋中;但因去年10月2人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後,已無提供前妻住所的義務,認為卞女無合法居住在屋內權利,但多次請對方搬走,卻遭置之不理,請求前妻需支付返還房屋時,未支付租金的不當利益。

卞女應訊時則辯稱,雖然房屋登記在前夫名下,但尚未離婚之前,前夫仍欠自己200萬元,而房屋漏水時,自己還有出錢,幫忙抓漏,理應有居住的權利,且前夫曾允諾會支付搬家費,也沒有支付;後來前夫自己搬離該屋,並非自己要求,聲明駁回告訴。

法官審理後認為,卞女雖稱前夫積欠其200萬元,且有協助修繕房屋,但直至言詞辯論終結時,均未能提出相關事證,因此認定廖男要求卞女遷讓返還房屋有理由,應予准許。

此外,因卞女無權占用廖男名下房屋,廖男有權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依照近年來的土地現值年息百分之5計算,卞女每月應給付不當得利(租金)2789元給廖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