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花14萬訂購月子餐...業者未供餐或以便當充數 法院判返還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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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姓女子花14萬8000元向業者訂購月子餐,事後提告指出多次未供餐、以普通便當充數,要求返還9萬9637元;業者稱基於學長情誼提供客製料理,曾供應鮑魚、龍蝦、牛排,盧女多次稱讚。法院認定,月子餐不能任以便當替代,業者有不完全給付情形,判給付5萬元及利息。可上訴。
盧女提出請求返還買賣價金訴訟主張,她2024年6月向台南市一間創意料理餐廳訂購月子餐,約定從同年8月14日至9月3日晚餐止,提供21天、每日三餐服務,並已預付14萬8000元;履約期間業者多次未供餐、供餐有瑕疵如提供碗粿、肉粽等不符供餐原則餐點,或以普通外食便當充數。
盧女指出,她要求改善並提供餐食明細、份量及營養計算方式,對方卻稱只是朋友間幫忙坐月子的費用,規避履約責任;經她統計,63餐中僅17餐正常供應,另有32餐未供餐、8餐有瑕疵、6餐是一般便當。她將正常餐點按每餐2349元、瑕疵餐點按783元、便當按100元扣除,要求返還9萬9637元。
吳姓業者主張,雙方基於學長情誼及個別請託,提供依盧女體況與喜好客製的料理,並非一般市場上對不特定多數人提供的標準化月子餐,屬於「混合型定作(承攬)契約」,並非一般買賣或定型化服務,他從未承諾比照坊間月子餐業者逐餐提供制式菜單,雙方亦未曾成立此等特約義務。
吳指出,盧女與丈夫有時一次領取整天至隔日晚餐前的份量,不能因未逐餐配送,就認定未供餐;且餐點包括鮑魚、龍蝦、和牛牛排及各式調理湯品,盧與丈夫曾稱「太高級了、月子餐很浮誇、昨天完全是頂級享受」,足見餐食豐盛,並非剩食或低劣料理,部分未供餐也是盧女主動表示不需要。
法院指出,雙方雖未約定每日三餐菜色,但契約內容既然是由業者提供月子餐,考量月子餐是專為產後調養設計,提供分階段進補,除非產婦表示不需要,每日至少應提供三餐;餐食也不能由一般便當替代,與他人共餐則須能提供相同營養,否則產婦沒有另訂月子餐的必要。
法院核對兩日逐日LINE對話及照片,認定業者多日未能證明已依約提供當餐餐點,部分只是前一天的食物,另有午餐以便當替代情形;不過,盧女所指部分共餐照片,食物豐盛且多樣,難認有瑕疵,盧女也確實曾稱讚早餐「浮誇奢華、超營養」,該餐有瑕疵的主張也不採信。
法院審酌,雙方未具體約定餐食內容及每餐價格,難按盧提出的餐數、單價計算;考量業者履約不完全程度、契約總價及已供應餐點,認定業者應給付5萬元,並自去年9月6日起按年息5%計算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請求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