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網路銀行遭轉出20餘萬 報警查出竟是女友登入帳號分11次轉給自己
袁志豪約 2 分鐘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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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姓女子未經同居男友同意,擅自用手機登入其網路銀行,在20天內接連轉帳11筆、共20萬1900元給自己,男友報警提告,查出范人竟是自己女友;法院認為,力女不循正途獲取財物,考量她認罪、與男友和解,依妨害電腦使用等罪判刑6月、併科罰金9萬元,宣告緩刑4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力姓女子與張姓男子是同居男女朋友,今年1月27日至2月15日,力女在台南市任職的飲料店內,未經張同意或授權,持手機擅自輸入張的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冒用他的名義登入操作介面;力女將張名下2個帳戶內的款項,轉至自己的帳號,總計11筆、20萬1900元。
當張驚覺有異,向警方報案,追查出竟是力女所為,檢方依法起訴;力女在警詢、偵查及台南地院審理時均承認犯行,法院採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法院認定,力女行為涉及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電腦相關設備、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等罪。
法院指出,各次轉帳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延續、密接時間內實施,侵害相同法益,應論以接續犯;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想像競合規定,從重依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罪論處。
法院審酌,力女正值年輕、智識正常且有工作能力,卻為一己私利犯案,造成男友財物損失,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的守法觀念;但她承認犯罪、已有悔意,也願意分期賠償,與男友達成和解,判刑6月、併科罰金9萬元,緩刑4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接受3場法治教育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