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離婚後搬出名下房屋 事後訴請前妻搬走勝訴 還要前妻付「房租」
邱瑞杰約 2 分鐘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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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男和卞女離婚後,搬出他名下原本兩人同住的房屋,並訴請前妻搬走,還要付他離婚後居住期間的「租金」。卞女辯稱,前夫欠她200萬元,她也曾付房屋抓漏費用,有權居住。法官指卞女未舉證,判她應搬出廖男名下房屋,居住期間每月應付2789元給廖男。
廖男提告指出,他和卞女還沒離婚前,共同居住在他名下的房屋,去年10月間兩人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後,前妻已無繼續合法住在屋內的權利,他多次請求前妻搬走,她都置之不理,損害他使用房屋的效益,因此請求前妻給付自今年1月1日起至返還房屋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金額。
卞女答辯,兩人共同居住的房子,雖然登記在前夫名下,但兩人未離婚前,前夫積欠她200萬元,且她也有支付房屋抓漏等相關費用,前夫應支付她搬家費。此外,前夫是自己主動離開這間房屋,並非她要求前夫搬出去,聲明駁回告訴。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卞女抗辯前夫積欠她200萬元,並有支付相關抓漏等費用,但到了言詞辯論終結之日,仍未提出房屋合法占有權源、支出相關修繕費用等相關事證,難有利被告認定,前夫依民法有理由訴請她騰空房屋遷讓返還,應予准許。
法官表示,卞女無權占有廖男名下房屋,因此廖男有權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這間房屋是1983年1月間建築完成的鋼筋混凝土2層樓建物,屋齡43年,參酌房屋周遭環境繁榮程度、經濟用途、交通便利性、生活機能完善及卞女作為住家等情狀,廖男主張以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年息百分之5計算租金有理,請求卞女按月給付不當得利2789元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