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妻棄女染毒蹲苦窯 年邁體弱找女兒求扶養被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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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妻棄女染毒蹲苦窯 年邁體弱找女兒求扶養被放生(新聞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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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阿輝與妻子婚後育有一女,但他因多次吸毒遭逮,多次進出監獄,妻子無奈便在2010年4月19日與阿輝協議離婚,也獨力扶養女兒,如今多年過去,女兒已經成人,也有固定工作與收入,阿輝卻突然出現,要求女兒必須扶養他。

法院調查,阿輝因身心障礙,肌肉力量功能受損,已無謀生能力,經屏東縣政府認定為低收入戶,目前由社福中心協助安置於照護中心,生活全仰賴政府及社會救助資源,因此阿輝主張,他去年全年所得僅2824元,名下沒有任何財產,且有身心障礙及低收入戶證明,確實無法維持生活,所以才依法向女兒請求每月2萬2241元的扶養費,直到他死亡為止。

但女兒對此主張,父親在與母親婚姻期間因吸毒多次進出監獄,她的生活費全由母親獨力負擔,父親根本沒出過任何錢,也未實際照顧過她,即便父母離婚後,父親也不曾支付過半毛錢扶養費,多年來她與父親幾乎沒有聯絡。

法院調查阿輝與女兒的過往關係、戶籍資料、離婚和解筆錄、社會處家屬協調會議紀錄及在監在押等資料,並傳喚阿輝前妻等證人作證,認定阿輝在女兒成年以前,從未支付扶養費,也沒有任何具體扶養照顧行為,而阿輝經法院通知,也未提出書面說明或反駁。

法官審理後認為,阿輝身為女兒的直系血親,原本依法應負起保護、教養及扶養責任,卻在女兒成長過程中無正當理由長期未履行義務,且情節重大。若仍要求女兒在父親晚年負擔扶養責任,顯然有失公平,最終裁定准許女兒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相關程序的費用也要由阿輝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