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有服從義務 抗命罪最重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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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成功嶺一名李姓二兵晚間十點多熄燈後拒絕回寢,隔天清晨又不肯起床,接連無視連長命令,台中地檢署依「違抗長官職權範圍內發布與軍事有關命令罪」起訴。(資料照)
成功嶺一名二兵拒絕就寢、起床,連長下令仍不配合,被檢方依違抗長官命令罪起訴,依此來看,軍中下級若不服上級長官命令,是否就可將其移送法辦? 律師李學鏞表示,軍人服役期間對長官合法、明確且屬軍事範圍的命令,原則上負有服從義務,違反並非單純軍紀處分,一旦涉及抗命罪最重可判刑五年。
李學鏞指出,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發布,且與軍事有關的命令,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換句話說,抗命並不是只有記過、禁足等軍紀處分,若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確實可能被送進刑事程序。
命令須與軍事相關
至於成立抗命罪的構成要件,並非「不聽話」就一定犯罪,關鍵在於長官所下達命令,是否在職權範圍內、內容是否明確,且必須與軍事有關,如果只是一般生活瑣事,未必當然落入刑法範圍;因此本案真正的法律重點,在於「回寢室就寢」及「起床」命令,是否屬部隊勤務、作息及軍事管理範圍。
從起訴內容來看,李男非單次拒絕服從,且經連長下令後仍未配合,檢方認定兩次行為均屬違抗長官職權範圍內所發布、與軍事有關的命令,法院量刑時也會綜合行為次數、違抗程度、對部隊紀律及領導統御造成的影響、被告犯後態度等因素判斷。
抗命罪並非紙上談兵,去年澎湖防衛指揮部一名士兵,兩度無視士官長「收起手機」命令,甚至在考試時趴桌滑手機,法院認定命令內容雖非直接作戰命令,但屬軍事事務,士兵沒有拒絕服從的權利,最終將他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