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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移民業務廣告事前審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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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言論自由為避免誤導消費者,雖可接受較嚴格的規範,但「事前審查」原則上仍屬違憲。除非能證明該審查是為了防止人民生命、身體或健康遭受「直接、立即且難以回復」的重大危害,且事前審查與達成目的之間具有直接且絕對必要的關聯,否則不得為之。

法操》【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移民業務廣告事前審查案)(新聞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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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標的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56條第4項 移民業務機構對第一項各款業務之廣告,其內容應經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但國外移民基金之廣告,應逐案送移民公會團體審閱確認,再轉報移民署核定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