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黨產會不能敗訴? 林峯正的神邏輯(張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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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16年,二審無罪。讀到這樣的新聞,法律人除了比較兩份判決,還應想到判決背後的人。一份判決牽動的,是別人僅有一次的人生。判決可以撤銷改判,但那些在憂懼中度過的歲月,卻無法重來。
台灣高等法院就獄政貪瀆案,改判一審遭判16年的前台北監獄副典獄長蘇清俊等人無罪。二審歷經7年,認為檢方舉證不足以證明餽贈利益與特定職務行為之間的對價關係。案件仍可上訴,法律上的爭辯尚未結束。
如此巨大的落差,司法有責任向人民說明。判決理由應受檢驗,程序為何漫長,也不能一句案情複雜便交代過去。但追問之餘,仍須容許法院重新評價證據、採取不同法律見解。法官若只能迎合社會期待,審判便難以保持公正。
司法獨立的分量,往往就在判決不合自己心意時,才真正顯現。這個道理,到了由律師林峯正擔任主委的黨產會,竟又需要重新說明。
9月20日,林峯正針對國民黨舊中央黨部、國發院土地及大孝大樓三案的敗訴判決,批評法院過度限縮解釋,背離轉型正義的核心價值。
黨產會主張,已出售財產的追徵,不應僅限於取得時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的情形。然而,行政機關追徵財產,必須依法律所定要件提出證明。即使認為歷史財源有不當之處,也不能省略個別財產取得方式的認定,更不能以轉型正義的立法目的,取代追徵所需的法律依據與證據。
最高行政法院正是守住這條界線。三案財產在條例公布前已出售,國民黨履行申報義務,並提出計價依據;黨產會既未證明取得時存在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法院自無從依第五條第二項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行政機關不能因追徵困難,就要求法院降低法律門檻。法院據此判決黨產會敗訴,正是落實依法行政、約束追徵權力應有的作為。
這場爭論,林峯正與黨產會可以提出不同答案;但他把判決評為背離轉型正義,就有必要具體回應法院對追徵要件的解釋,並說明自己的主張如何兼顧財產權保障與權力分際。追徵成果不能成為衡量司法正義的唯一尺度。
行政機關的使命感,不是法院應判它勝訴的證據。
釋字第七九三號解釋闡述了轉型正義的憲法意義,並未預先認證黨產會此後每一件處分都合法。個案仍須接受司法審查,這項要求不會因機關肩負歷史任務而受豁免。
若有崇高使命便應勝訴,行政法院乾脆改名為「行政機關正義使命驗證中心」,證據不必查,法律不必辯,專門替政府的「正義」蓋章就好。
此刻值得重溫的,是黨產會今年1月29日援引救國團案勝訴判決,要求各界「尊重法院獨立審判的空間」的那份聲明。現還掛在黨產會的網站上,墨色猶未乾。
批評判決不等於干預審判,尊重司法也不要求當事人心悅誠服。1月的聲明,不代表9月就不能批評;但它至少提醒林主委,司法獨立也保障法院作出不符合行政機關政策期待的判決。審判的空間若只容得下自己想要的答案,那還剩下多少獨立可言?
轉型正義要追究過去不受約束的權力,更應要求今天的權力受到制衡。國民黨的歷史應受檢驗,黨產會的處分同樣應受檢驗。前者不因年代久遠免於追究,後者更不應因目的崇高免於審查。若只追究了過去的濫權,卻不能容忍法院審查現在的權力,這場轉型恐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林主委不僅是律師,還曾擔任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要求權力接受監督,本應是他最熟悉的語言。一位律師可以用盡專業說服法院,也應明白,法院仍須依證據與法律獨立判斷。坐上主委的位置,這項常識並不會失效。
法院判自己勝訴時,稱讚司法公正,誰都做得到。真正的考驗,是敗訴之後,仍願意承認法院有權依法作出不同於自己主張的判決。林峯正可以批評判決理由,卻不能把黨產會有沒有贏,當成法院有沒有正義的標準。
政府敗訴,可能只是政府錯了。林律師若連這個可能性都容不下,該補的恐怕不是法院的轉型正義教育,而是自己的司法獨立入門課。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