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三讀 農地堆置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最高罰300萬
作者 林欣漢全文約 534 字
文章摘要
自由時報 · 文章頁摘要立法院院會今日下午三讀通過「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條文明定,「農業用地應維持其農業生產功能。農業用地除符合農業使用目的之天然物質或適合農業生產之改良物質外,不得為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有害農業生產物質之堆置、填埋或回填。」違反上述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沒入其施工機具,並應限期令其清除改正並恢復至適合農業生產為止。屆期未完成改正者,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恢復至適合農業生產為止,經按次連續處罰仍未完成改善,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恢復至適合農業生產為止;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立法院院會今日下午三讀通過「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記者王藝菘攝) 立法院院會今日下午三讀通過「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條文明定,「農業用地應維持其農業生產功能。農業用地除符合農業使用目的之天然物質或適合農業生產之改良物質外,不得為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有害農業生產物質之堆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