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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資遣員工應於10日前依法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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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請注意!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若因法定事由需要資遣員工,務必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資遣通報。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若事業單位未依法於限期內完成通報,將依同法第68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請雇主切勿因一時疏忽而觸法受罰。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相關函釋明確規範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事由、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等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包含歇業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無適當工作安置,或是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等情形。針對特殊狀況,若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雇主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通報;此外,若屬於到職未滿10日即遭資遣之員工,依勞委會函釋規定,亦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並需特別於名冊中註記到職日期。 為提升申辦效率,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供多元申辦管道。事業單位如已申辦工商憑證且員工工作地於臺中市,可直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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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920字 雇主請注意!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若因法定事由需要資遣員工,務必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資遣通報。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