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中風無法自理…監護人要把他房子賣掉 法官這原因准了
黃羿馨約 2 分鐘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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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女擔任徐男監護人,徐男因腦出血後生活無法自理,長期醫療、照護及生活開銷龐大,為籌措照護費用,向法院聲請出售徐男名下苗栗房地。新竹地院認為確有必要,裁定准許,但賣屋所得須全數存入徐男帳戶,不得挪作他用。
新竹地院裁定指出,徐男先前因身體狀況,經法院於2023年裁定受監護宣告,並選定江女擔任監護人,另指定徐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江女向表示,徐男目前需要他人照料生活起居,另有醫療費、日常生活等支出,為了徐男利益及支應後續照護費用,因此聲請法院許可,由她代為處分徐男名下位於苗栗縣的土地及建物。
法官調查,江女提出戶籍謄本、先前監護宣告裁定確定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買賣契約等資料,並調閱過去監護宣告案件卷宗,確認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均已依法陳報徐男財產。
法官審酌,徐男因腦出血中風,日常生活均無法自理,有持續接受醫療及照顧的需求,加上長期生活照護費用甚鉅,確有處分名下不動產的必要。出售房地取得價金,可挹注徐男後續生活及養護支出,符合受監護人的利益,因此准許江女代為處分。
法官裁定准許處分的不動產,包括徐男名下苗栗縣一筆127.67平方公尺土地,以及一棟總面積202.85平方公尺建物,另有陽台12.48平方公尺、平台6.24平方公尺,土地及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
法官也特別要求,出售不動產所得款項必須「全數」存入徐男名下金融機構帳戶,由監護人妥善管理,僅能用於徐男照護所需,不得挪為己用。江女完成房地處分後,也應盡速向法院提出監護事務報告及變動後的財產清冊,以保障徐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