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光罷工 勞資協議掀爭議!勞動部釋1協商新條件
作者 李宜樺全文約 834 字
文章摘要
三立新聞網 · 文章頁摘要針對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對美光勞資協議之訴求,勞動部回應指出,台中美光協議屬一般性協議,無團體協約法三年期限限制,若成員對效力有疑義可循司法途徑解決。同時,勞動部表示勞資雙方透過協商調高福利金上限在法規上可行,目前桃園美光勞資雙方同意繼續協商,官方將持續提供必要協助以促成雙贏。

針對桃園市產業總工會今(28)日針對美光勞資協議內容所提出的相關訴求,勞動部親上火線給出具體回應。勞動部說明,依據《團體協約法》第28條規定,團體協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若公司與工會簽訂之協議屬於一般性協議,則無該條文之適用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