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幹嘛侵占自己的錢?」從柯文哲、林岱樺涉案,看台灣「政治獻金」的公私界線與制度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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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因侵佔政治獻金遭起訴,一審認定柯不僅違規挪用政治獻金,還透過公司操作、名目轉換等方式,將原本應屬公共用途的資金轉為私人可支配款項,涉及公益侵占與背信等罪。審理時柯文哲的辯護律師多次主張,政治獻金並非「無主物」,而是屬於候選人的財產。政治獻金一旦捐贈給政黨或候選人,即屬於政黨或參選人所有,只是在用途上受到《政治獻金法》規範。律師團強調,侵占罪成立的前提是「侵占他人之物」,但政治獻金並非他人物,自然不符合侵占罪構成要件,柯文哲也在出庭答辯時曾稱「我侵占我的錢幹嘛?」至於木可1500萬是管理服務費、450萬是肖像授權,演唱會77萬是演出對價,都不是政治獻金。檢控助柯文哲侵占政治獻金,李文娟認錢確實有匯入木可但不算侵佔【圖表】北檢起訴柯文哲涉侵佔貪污9371萬,募款小物為何有問題?民進黨立委林岱樺也在今年遭起訴同一條「公益侵占罪」,指她在參選立委期間募得上億元,卻涉嫌與胞弟等人利用兩家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把政治獻金轉出後用於公司稅款、增資、租金等用途,兩屆合計涉嫌侵占1379萬2969元。政治獻金到底是什麼?是誰的財產?台灣目前對政治獻金的法規範還有什麼不足呢?民主老牌國家美國如何管理政治經費?日本社會又怎麼看待政治獻金申報不實的醜聞跟政黨?政治獻金到底是誰的錢?北院一審認定柯文哲侵占捐給民眾黨的政治獻金600萬元,另與李文宗、李文娟共同透過木可公司將6134萬餘元政治獻金移出依法應受管制的專戶,其中1500萬元以肖像授權名義匯入柯文哲實際掌控的木可公司帳戶,之後又有450萬元以授權金名義進入柯文哲個人帳戶。除了授權費,競選後的政治獻金剩餘款約124萬元,也被用於支付木可公司員工薪資,法院認為該公司本質為營利事業,與政治活動無關,因此不得用政治獻金支付。侵佔項目金額一審判決認定給民眾黨的捐款600萬元基隆市副市長邱佩琳轉交3筆、每筆200萬元,捐款人包括謝國樑母親等人,捐款目的都是給民眾黨,但沒有進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肖像權授權1500萬元政治獻金專戶付木可「肖像權費」,法院認為是用商業交易包裝,把政治獻金移到木可木可員工薪資124萬1036元選後用政治獻金賸餘款支付木可員工薪資KP募款小物4133萬5588元法院認為高於成本數倍、宣傳又明稱募款等,因此實質是政治獻金,卻直接進木可KP SHOW演唱會77萬166元531萬餘元收入扣成本後的77萬餘元盈餘進木可;法院認為門票實質具有政治募款性質採風公司款項300萬元法院認定原意是捐給民眾黨,卻匯入木可並以「設計顧問」發票包裝合計6734萬6790元 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蘇彥圖教授直白地回答政治獻金的定義:「假如我支持柯文哲,捐一筆錢給他,但這筆錢不是捐給他個人,是捐給他做選舉。」而政治獻金必須依法進入專戶、申報,開立收據,捐款人有捐贈上限,甚至免費提供有經濟價值的東西例如廣告看板,也會被納入規範。所以一旦我們承認一筆錢是「政治獻金」,它就已經和政治人物的個人財產是兩回事,更簡單的說就是「公私分明」。和柯文哲收受的600萬捐款的類似案例是2005年間,有人贊助民進黨年底三合一選舉,將500萬元交給當時擔任民進黨副秘書長的顏萬進。顏萬進沒有把這筆錢交進民進黨,而是侵占入己,後來判決認定是業務侵占罪。最高行政法院也認為,顏萬進身為民進黨副秘書長及黨員,具有代表民進黨收受政治獻金的權責,因此捐款人把500萬元給他的當下,捐贈給民進黨的行為就完成,他沒把錢給黨就是侵佔。更早的案例是前國民黨投管會主委劉泰英,將台鳳公司黃宗宏等人捐給國民黨的約2000萬元政治獻金侵占入己。高院二審認為這些款項是劉泰英「因公益所持有」,因此依《刑法》第336條第1項的公益侵占罪論罪。但案件到了最高法院,劉泰英提出一個跟柯文哲很相似的抗辯:國民黨算「公益團體」嗎?如果不是,為什麼侵占國民黨的錢是「公益侵占」?最高法院沒有直接宣告「政黨不是公益團體」,而是認為原審對兩國民黨為何屬於公益團體以及劉泰英究竟是不是「因公益」而持有這筆政治獻金沒有充分調查說明,因此撤銷這部分判決、發回更審。 發回後高院改以業務侵占罪論處,最後兩個業務侵占罪合併應執行10月徒刑,可易科罰金27萬元確定。也就是劉泰英仍被認定「侵占」,只是從「公益侵占」變成「業務侵占」。柯文哲的律師也企圖援引此案例的見解,來向法官主張。不過劉泰英案發生時,台灣尚未制定《政治獻金法》;如今政治獻金已有專戶、用途、捐贈上限、申報與公開等層層限制。這套制度究竟只是行政監管,還是足以讓政治獻金具有刑法上的「他人性」與「公益性」,成為柯文哲二審、林岱樺案都面對的新問題。蘇彥圖表示,台灣不是唯一一個會把這個政治獻金挪作他用,然後有司法追訴的國家。美國也是,大部分民主國家都是這樣規範,政治獻金即使形式上「捐給某一個特定的人」,仍是為特定政治目的提供的資金。在美國聯邦選舉委員會(FEC)判斷一筆支出是不是私人用途時,會問「如果沒有參選、沒有擔任公職,這筆支出原本還會不會存在?」如果答案是「會」,原則上就是私人支出,不能拿競選資金支付。例如家庭日常食品、一般服裝、娛樂、私人投資等;如果支出是因競選或公職活動才產生,就可能合法使用競選資金。FEC甚至明確規定,候選人可以無上限把自己的錢投入競選,但仍必須申報;如果親友把錢直接交給候選人、目的是影響聯邦選舉,即使錢直接進到候選人手裡,也不會因此變成候選人的私人財產,而是政治捐款,要受到捐款額度及申報規範。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也表示,從《政治獻金法》對結餘款的規範,就可以看出政治獻金並非候選人可以任意處分的私人財產,「因為你是拿大家的錢」結餘可以支付公務相關費用、人事費、租金、事務管理、公共關係及宣傳等支出,也可以捐給政黨、政治團體或公益團體,甚至保留到下一次選舉使用。《政治獻金法》第23條規定,收受的政治獻金用途,以第20條所列項目為限,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賸餘也只能用於1.支付當選後與公務有關費用 2.捐贈政治團體或所屬政黨 3.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 4.參加公職選舉使用,自申報日起4年內未支用完畢應繳庫。張宏林認為,現行法對政治獻金用途已相當寬鬆,制度主要限制的是「誰可以捐、可以捐多少」,至於候選人如何用空間很大,因此如果政治人物仍把結餘款轉換成自己的錢、用於私人支出,他認為就會產生問題。也因為政治獻金可以使用的範圍已經如此廣泛,張宏林反而認為,柯文哲案中募款小物、演唱會究竟算「政治獻金」還是「商業行為」,並不是最難的問題,他反問:「這就是按照政治獻金制度申報登記有什麼問題?搞不懂他為什麼金流要流出去?為什麼還要再去躲藏轉彎?」在他看來,這也正是政治資金必須與私人財務清楚區隔的原因。政治獻金外,還有大量「政治經費」沒被看見蘇彥圖2019年〈政治中的金錢知多少?台灣政治經費公開的法制評估〉一文中曾提出,一般人看到政治獻金爭議,很容易認為問題就是政治人物沒有誠實申報、監察院沒查出來。但還有一個更大的問題:即使所有政治人物全部誠實申報,現有資料仍然無法呈現政治金錢的全貌。蘇彥圖認為,有些錢依法根本「毋需或者無從申報」,他把這稱作政治經費的「暗錢(dark money)」。他以選舉補助款為例,國家給這筆錢是為了補貼選舉的支出,制度並沒有要求候選人公開這筆錢後來怎麼使用,制度甚至讓公眾無從知道,補助究竟真的拿去補貼競選費用,還是「直接進了受領人個人的口袋」,他認為選舉補助款並非給候選人個人的福利金,理論上也應進入特定帳戶、有用途限制並申報。不過張宏林則認為,現況是多數縣市長或總統級的候選人會出於「觀感」問題,把錢捐做公益或者成立基金會,但他如果要收進自己口袋,或者比如說一個里長選舉自掏腰包花了三五萬,他選上後領補助款,這不違法也沒問題。不過蘇彥圖就認為,一旦一筆錢進入競選活動,不論來源是支持者捐給我、我自己掏錢、我借來選舉、國家補助我,都應該轉化成一筆受到政治用途與公開要求拘束的「政治經費」。同樣都是「只能為政治/競選目的而存在的錢」,現在政治獻金受到專戶、用途、申報等高度管制,候選人自有競選資金與公費補助卻落在不同規範密度中,這就是為什麼不應該再以「政治獻金」作為制度中心。因此他也提出,應該將現行《政治獻金法》升級為覆蓋範圍更廣的《政治經費法》。具體作法是把候選人的「政治獻金專戶」改成「政治經費專戶」並要求候選人的所有政治資金,包括自有政治資金、政治借貸、政治獻金、公費補貼全部經由同一個政治經費專戶收支,而且依法公開。蘇彥圖認為,這比起政治獻金所有權到底是不是柯文哲、林岱樺或者任何一個政治人物的,這些民法所有權的判斷,重點是政治活動中的錢一旦進入政治經費系統,就應該和政治人物私人財務切開。「它不是國家的錢,但是它是你政治活動上的錢,給你選舉用的錢。所以它跟你的私人財產是兩回事。」蘇彥圖表示,現代政治已經高度「恆常競選(permanent campaign)」,政治人物可能正式選舉前很久就開始,包括跑行程、做廣告、經營形象、參加黨內初選。可是這些「期前競選支出」可能落在政治獻金法申報期間之外,因此也依法無需、甚至無從申報。美國的制度提供另一種做法。候選人可以無上限投入自己的財產參選,但仍必須申報;支持者直接把錢交給候選人,只要目的是影響選舉,也受到政治捐款額度及申報規範。從政治人物自己的財產、支持者捐的錢到國家補助的,蘇彥圖主張的「政治經費法」,核心不是追究每一筆錢究竟「屬於誰」,是建立另一條界線:只要錢進入政治,就必須和私人財務分開。所有政治經費都應該放進同一個戶頭嗎?不過張宏林有不同看法。他同意選舉經費的制度還有改革空間,但主張政治獻金與選舉補助款先分開看;因為不同層級候選人的財務規模差距太大,一個自己花幾萬元印海報、發面紙、找親友幫忙參選的里長,跟一場花掉數億元的總統選舉,很難用完全相同的制度處理。張宏林也提出,與其選後把錢發給候選人,為什麼不把這筆公共資源移到選前,用來創造更公平的競爭條件?例如官方建立完整候選人網站、提供影片及政見曝光、增加公辦發表會、公共空間公平展示候選人資訊等。他認為,現行的選舉補助款制度,很像是舉辦一個游泳比賽,然後前十名的選手上岸後再送游泳圈。那些本來就有資源的人因為「一張票30元補助」拿到更多資源,這對小黨、素人和新政治都不利,導致原本想要幫助民主社會選賢與能的補助款,反而變成給優勝者加碼的獎金。政治獻金制度是否要再更嚴格?「台灣對於政治人物的授權,會因為他們『自律自愛』的程度,來決定『他律』的程度。」張宏林表示,現行政治獻金法的精神比較接近「善意勸導」,一方面不希望行政權過度介入民主選舉,因此給予候選人相當大的自主空間,這本身也是民主社會對政治人物的信任;但當違規案例一再發生、自律不足,社會自然會要求把部分授權收回來,以更嚴格的法律規範取代原本的信任。2023年底,日本自民黨爆發政治資金「裏金」醜聞。政治資金募款餐會本身並不違法,問題在於自民黨派閥將議員超額售出的餐券收入回扣給議員後,部分資金沒有依法記入政治資金收支報告,讓原本應受公開監督的政治資金成為帳外資金。醜聞延燒後,多名內閣成員及副大臣辭職,多個主要派閥宣布解散,日本國會也在2024年再次修正《政治資金規正法》。但法律改變,信任沒有立即回來。岸田文雄宣布解散自己所屬派閥後,《讀賣新聞》民調仍有92%受訪者認為,自民黨高層並未充分說明政治資金醜聞;同年眾議院選舉,自民黨與公明黨組成的執政聯盟失去過半席次。蘇彥圖認為,這也是政治資金制度不能只討論「罰得夠不夠重」的原因。台灣過去已累積不少政治獻金裁罰案例,但如果政治人物與社會都不把違規當一回事,認為選舉結束後「被罰一下、不痛不癢」,制度就很難真正發揮作用。「真的要讓這個制度運作,不是說我真的強力處罰,而是大家自願去遵守。」蘇彥圖認為,前提是社會形成「這件事情很重要,你不要胡搞瞎搞」的氛圍,甚至達到「Zero Tolerance(零容忍)」;即使再怎麼散漫的人,都知道政治資金必須認真處理。他觀察,日本政治人物一旦爆發政治資金醜聞,往往很快面臨政治責任與辭職壓力;美國大型競選團隊則已發展出專業分工,除了專管財務的主管,還有專門處理競選財務的選舉律師,過程中確認一筆錢能不能收、能不能花,不是等到選舉結束後,才找會計師進場整理帳目。「嚴刑峻罰當然會有幫助,但關鍵還是我們的 political culture。」蘇彥圖說,台灣長期沒有很嚴肅地面對政治與金錢的關係,也沒有真正把「公私分明」視為重要原則,「某個意義上來說,就是我們讓政治人物處理錢,好像給他比較多的空間,但他有多的空間就會出事情。」然而把規範收得更緊,也不是沒有代價。張宏林認為,政治活動樣態複雜,修法仍必須考慮比例原則,不能因為出現個案,就把所有違規一刀切成最嚴重的法律效果。「比方說你只能捐20萬,結果拿了40萬給候選人,候選人後來也沒報。那要起訴侵占,還是違反政治獻金法?他可以說太忙了,忘記存進去了。」張宏林說,如果是「惡意的遺忘」,當然可以思考是否加重處罰,但也可能真的只是疏失;同樣地,境外資金固然需要嚴格防堵,如果法律直接規定收到境外政治獻金就取消參選資格,也可能出現另一種風險:「那如果我要害你,我用國外的帳戶匯一百塊給你、寫假的身分證字號,之後再檢舉你呢?」張宏林形容,制度始終存在「自律」與「他律」的角力,政治人物愈能自律,制度愈有空間保留彈性;當有人利用這份信任規避規範,法律就必須重新把界線畫得更清楚。法律之所以留下空間,是民主制度選擇給政治人物的信任;每一次修法,都是在重新決定,這份信任還能留下多少。延伸閱讀超級政治行動委員會:美國選舉如何成為富豪巨擘們發揮影響力的資本遊戲?《政治獻金法》如何讓選舉更透明?選前就公布捐款人資料會比較好嗎?【書評】《民主的價碼》:政治獻金制度專為富人設計,坐實所謂的「左手捐給右手」【加入關鍵評論網會員】每天精彩好文直送你的信箱,每週獨享編輯精選、時事精選、藝文週報等特製電子報。還可留言與作者、記者、編輯討論文章內容。立刻點擊免費加入會員!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