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罰單拒簽、拒收就不用繳嗎?騎士當場說不要又反悔,警方處理方式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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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騎車違規遭警方當場攔下開單,如果認為自己沒有違規,可以拒絕在罰單上簽名,甚至乾脆不把罰單拿走嗎?不少人可能認為,只要沒有簽名、沒有把紅單收下,就代表罰單還沒有正式送達。不過依現行規定,拒簽或拒收,並不會因此使交通違規舉發失效;若當事人拒絕收受,員警完成法定告知及記錄程序後,仍可視為已收受。近期新北市就有一名騎士因闖紅燈遭攔查,原先表明不收罰單,之後卻改口要求警方寄到家中,警方當場說明後續處理方式。 騎士闖紅燈被攔查,拒收罰單後又改口要警方寄到家 根據《TVBS新聞網》報導,新北市土城區一名31歲張姓騎士日前騎車雙載時闖紅燈,遭巡邏員警發現並攔下舉發。員警製作罰單、詢問騎士是否收受時,騎士一度表示不要,員警因此告知將依拒簽、拒收程序處理。沒想到騎士隨後又改口,要求警方將罰單寄給他,員警則回應,由於稍早已表明拒簽、拒收,因此不會再另外寄送;騎士聽完後又表示願意簽名。雙方過程中發生口角,騎士情緒激動,並持安全帽逼近員警,最後除了原本的闖紅燈違規外,其脫序行為另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3000元。這筆3000元並非因拒簽罰單遭裁處,而是騎士在與警方互動過程中的行為另遭處分,兩者屬不同案件。 交通罰單拒簽會怎樣?拒簽、拒收其實是兩件事 依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交通違規經警方當場舉發時,如果被查獲的駕駛人或行為人就是受處分人,員警填製通知單後,原則上會將通知聯交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不過,法規也分別規範「拒絕簽章」及「拒絕收受」兩種情況。 若當事人只是拒絕簽名或蓋章,員警仍應將通知聯交給當事人收受,並記明拒絕簽章的事由及交付時間。換句話說,簽名的作用並不是讓罰單「成立」,拒絕簽名也不代表交通違規紀錄會因此消失。如果當事人連通知單都拒絕收下,規定則是員警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將拒收事由與告知事項記錄下來,完成上述程序後,即「視為已收受」。因此,當場把罰單退回警方,並不能藉此阻止通知單發生送達效果。 罰單拒收後,警方還會再寄一張到家裡嗎?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說明,當場舉發案件中,如果違規人拒絕簽收,舉發員警已當面告知應到案時間及應到案處所,完成送達程序後,通知單不再另行郵寄。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也指出,若只是因為不認同警方舉發而拒絕簽收紅單,並不會因此讓案件失效。反而因為手上沒有通知單,當事人可能無法立即掌握違規事實、舉發法條、應到案處所及期限,後續準備陳述意見相關資料時更加不便,因此仍可先收受通知單,再依程序陳述意見。因此,案例中的騎士先表明不要收,之後又要求警方「寄給我」,才會得到員警不再另外寄送的回應。 不認同交通罰單怎麼辦?30日內可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若駕駛人認為自己沒有違規,或對警方認定的違規事實有疑義,可循交通違規救濟程序提出意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受處罰人接獲交通違規通知單後,可在30日內依規定繳納罰鍰結案;若不服舉發事實,也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如果沒有依期限繳納、陳述意見,也沒有依通知期限到案,處罰機關得依法逕行裁決。依上述規定,即使當場簽名收受通知單,仍可於法定期限內就舉發事實陳述意見,並提供行車紀錄器畫面、照片或其他資料供處罰機關審查。 收到交通裁決書仍不服,30日內可提行政訴訟 如果處罰機關作成裁決後,當事人仍認為處分有誤,法律也設有後續救濟途徑。司法院說明,交通裁決事件免經訴願程序,若要提起撤銷訴訟,應在裁決書送達後30日的不變期間內,向具有管轄權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交通違規被警方當場開單時,是否簽名、是否把紅單拿走,與違規是否成立是不同問題。對舉發內容有疑義,仍可透過陳述意見及後續行政訴訟制度主張權利;單純拒簽或拒收,並不會讓原本的交通違規案件因此消失。 參考資料 《TVBS新聞網》〈獨家/不滿闖紅燈被開單!騎士嗆聲「制服脫下來」 持安全帽逼近員警〉 交通部法規檢索系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 交通部法規檢索系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違規相關說明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我可以拒簽罰單嗎?」 司法院,「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期間有無限制?」 本文內容依現行法規及公開資料整理,實際違規認定、裁罰結果與救濟程序,仍應以個案事實及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最新認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