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送500萬元給兒子,贈與稅竟可能變兒子繳!符合這2種情況,受贈人恐成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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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把錢送給子女,如果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通常就必須進一步確認贈與稅申報及課稅問題。不過,很多人可能會先搞錯一件事:贈與稅原則上不是由「收到錢的人」負擔,而是由把財產送出去的贈與人繳納。只是財政部指出,在特定情況下,原本應由贈與人負擔的贈與稅,確實可能改由受贈人擔任納稅義務人。假設爸爸一次送給兒子500萬元,什麼情況下最後可能變成兒子負責繳稅?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已有明確規定。 收到500萬元贈與,正常情況下是誰繳贈與稅? 依現行規定,贈與稅原則上是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換句話說,如果爸爸把500萬元現金送給兒子,原則上需要申報、負擔贈與稅的人是爸爸,而不是收到500萬元的兒子。目前每名贈與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元,而且是按照同一贈與人一年內的贈與總額計算,並不是每送給一個人,就能重新使用一次244萬元免稅額。假設爸爸當年度沒有其他贈與,也沒有其他可扣除項目,一次贈與兒子500萬元,課稅贈與淨額可先以500萬元-244萬元=256萬元計算。 依2025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贈與案件適用稅率,課稅贈與淨額2811萬元以下適用10%稅率,因此上述案例試算應納贈與稅為256萬元×10%=25.6萬元。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這25.6萬元是爸爸應負擔的贈與稅,不是因為兒子收到500萬元,就直接變成由兒子繳納。 什麼情況變成收錢的人繳?第一種:贈與人行蹤不明 不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設有例外規定。財政部說明,如果贈與人「行蹤不明」,則會改以受贈人為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 以上述案例來說,原本爸爸把500萬元送給兒子,贈與稅原則上應由爸爸負擔;但如果爸爸之後符合稅法所稱的行蹤不明情形,依法就可能改由收到500萬元的兒子成為納稅義務人。至於何種情況屬於稅法所稱的「行蹤不明」,仍須依個案事實及稽徵機關認定,並非單純暫時失聯就能直接等同。 第二種:贈與稅逾期沒繳,而且國內沒有財產可以執行 另一種情況,是贈與人仍在世,但最後可能改由受贈人成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依財政部說明,如果贈與人應繳納的贈與稅已經超過法定繳納期限仍未繳納,而且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財產可以供執行,同樣會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受贈人並不會因贈與人單純欠稅,就立即成為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必須同時符合兩項要件:第一,贈與稅已經超過規定的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第二,贈與人在台灣境內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因此,若只是尚未繳納稅款,但贈與人在國內仍有財產可供執行,就不符合上述改由受贈人成為納稅義務人的要件。 除了行蹤不明、無財產可執行,贈與人死亡也有例外 除了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還規定另一種例外。如果贈與人死亡時,相關贈與稅「尚未核課」,同樣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也就是說,法律完整列出的情況共有3種,分別是贈與人行蹤不明、贈與稅逾期未繳且在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以及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此外,如果受贈人不只一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應按照各受贈人所受贈財產的價值比例,負擔依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收到贈與不代表一定是收錢的人繳稅 因此,收到父母500萬元贈與,並不代表子女原本就是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一般原則仍是由「送出財產的人」負擔贈與稅;只有碰上法律明定的特殊情況,納稅義務人才可能改由受贈人負擔。 換句話說,受贈人是否需要負擔贈與稅,仍取決於是否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所定要件,不能僅以贈與人未繳稅一事判斷。實際應納稅額也會受到同年度其他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扣除額及個案事實影響。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遺產及贈與稅法》。 本文內容依現行法規及政府公開資料整理,僅供一般資訊參考;實際稅負、申報義務及個案認定,仍可能因贈與時間、金額、財產性質、當事人狀況及相關法令變動而有所不同,如有具體稅務問題,建議洽詢國稅局或專業稅務人員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