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手足為父遺產翻臉 有人喊房給政府!姊怒:不孝的沒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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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過世後留下不動產及存款,6名子女卻因照顧父親問題反目,其中2人更指控其他手足「不孝」,認為生前未探視、未負擔醫療及照顧費用,根本沒有資格繼承。法院審理後認為,未盡探視、扶養責任,不能直接等同「重大虐待」,判准遺產分割,6名子女各取得6分之1。
判決指出,男子阿宏於民國110年過世,留下土地、房屋,以及銀行、郵局存款等遺產。長女阿芳(均化名)主張,父親生前曾離家,自己長期照顧母親及弟妹,父親後來住院、進入加護病房期間,醫療費用主要由她負擔,其他手足也少有探視;父親過世後,喪葬事宜同樣由她處理,因此認為部分弟妹根本沒有繼承資格。
另一名手足阿蘭(化名)也表示,父親從被發現倒地到住院、過世,相關費用主要由阿芳及自己、四姊負擔,其他兄弟姊妹並未積極處理,因此,認為沒有照顧父親的人不應繼承。
不過,法院指出,依民法規定,繼承人若要因重大虐待或侮辱而喪失繼承權,除了必須有重大虐待、侮辱行為,還須有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等要件,且主張者必須提出證據證明。
法院調查後發現,阿宏在子女們年幼時即離家,雙方長期關係不佳,部分子女對父親有所不諒解,因此,即使後來父親生病住院時未盡照顧責任,也有其家庭背景及原因,不能僅因沒有探視、負擔醫療費,就認定構成精神上的重大虐待。
法院認為,家人相處涉及性格、生長環境及家庭關係等多重因素,不能因親人間有紛爭或未負擔扶養、探視責任,就直接剝奪繼承權。即使父親曾片面表示部分子女不得繼承,在沒有證據證明有重大虐待的情況下,仍不足以認定其喪失繼承資格。
法院認定,6名子女均為合法繼承人,各有6分之1應繼分。3筆土地、房屋因適合變價分割,法院裁准出售後,先從價金中撥出代墊的遺產管理費用4萬4202元,其餘價金再由6人依6分之1比例分配;銀行存款4萬1224元及郵局22元,則直接依應繼分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