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偵查佐偷查5民眾個資33筆 懲戒法院判降級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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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偵查佐偷查5民眾個資33筆 懲戒法院判降級改敘(新聞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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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警局第六分局盧姓偵查佐,涉嫌從111年8月至112年9月間,利用公務電腦登入「車籍資訊」、「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以不實查詢用途為掩護,非法蒐集5名民眾的車籍、年籍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總計多達33筆查詢紀錄。全案經台中地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等5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並須向公庫支付15萬元確定後,台中市政府將她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日前判決出爐,盧姓偵查佐遭降壹級改敘。

判決指出,盧姓偵查佐為依法令執行公務、具有犯罪偵查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明知非因公務不得查詢民眾車籍、年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竟基於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及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的犯意,在辦公處所登入公務電腦後,於車籍系統、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的查詢用途欄,點選如附表所示的不實查詢用途,讓不實查詢事由的電磁紀錄留存在系統主機記憶體,足生損害於各該被害人及內政部警政署對系統管理之正確性。

判決顯示,盧姓偵查佐的查詢紀錄集中於三段時間。最早一筆是111年8月9日上午8時54分,在車籍資訊系統以「舉發交通違規」為由,查詢某民眾名下大型重機車號;112年5月5日上午7時18分至7時24分間,短短6分鐘內狂查某民眾名下車籍資料多達13筆,查詢用途多為「舉發交通違規」或「偵辦刑事案件」;112年7月23日晚間7時15分至7時22分,則在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以「執行刑事相關案件」為由,查詢2名民眾資料;112年9月4日凌晨0時28分至0時30分,又查詢另名民眾的個人資料與親友網脈。

全案經台中地院判決,論以盧姓偵查佐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計5罪,分別判處徒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確定,盧姓偵查佐已於115年7月21日繳清款項。

懲戒法院審理時,盧姓偵查佐答辯稱,她從警以來均戮力從公,因單純好奇而查詢多筆個資,確屬不該,但並無洩漏、販賣獲利等情事,事後已誠心悔悟,並已向公庫支付15萬元,請求從輕為記過以下的懲戒處分。

懲戒法院認為,盧姓偵查佐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誠信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的違失行為。她擔任警察,肩負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祉,兼有職司協助偵查犯罪等職責,本應嚴守法律,不得利用執行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以維政府機關之紀律與形象,竟仍有本件違失行為,足生損害於警政機關對於管理公務查詢業務之正確性,並侵害人民資訊隱私權,使民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洵有懲戒之必要。

不過,懲戒法院也審酌,盧姓偵查佐均僅瀏覽、檢視查詢內容,尚無翻拍、紀錄、複製、提供予他人作不當運用或洩漏等情形,兼衡其行為後坦承違失,已繳清應支付公庫的款項,被害民眾於刑事程序中均表示同意給予自新機會,盧姓偵查佐並具狀表示深感悔悟,以及其任職期間的工作表現等一切情狀,判決盧姓偵查佐降壹級改敘。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