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做了卻不算夫妻? 「婚姻無效」因關鍵少了這一步

尹維源約 2 分鐘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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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做了卻不算夫妻? 「婚姻無效」因關鍵少了這一步(新聞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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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夫妻早年因已生下孩子,未舉行傳統婚禮,僅由兩人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沒想到多年後因婚姻關係產生爭議,其中一方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法院審理後認定,兩人當年既未舉行公開結婚儀式,也沒有2名以上證人在場,違反當時民法規定,判決確認婚姻無效。

判決揭露,男子阿澤(化名)主張,兩人戶籍雖登記在民國75年結婚,但實際上並未舉行公開結婚儀式,也沒有2名以上證人。當時因兩人已經有孩子,因此隔年直接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認為當年的結婚方式不符合修法前民法規定,因此提起確認婚姻無效訴訟。

對此,女子小寧(化名)也坦承,當年確實沒有舉辦公開婚禮,僅由兩人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結婚證書上的證人雖是自己的妹妹及嫂嫂,但兩人並未到戶政事務所,也沒有在家中舉辦結婚儀式。她後來曾帶孩子給對方母親看,但因對方家人不同意,且對方態度強硬,兩人無法舉行婚禮,後來更已分居11年。

法院表示,依民國96年5月23日修法前的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若欠缺此一方式,婚姻即屬無效;雖然依戶籍法辦理結婚登記者,法律上推定其已結婚,但若實際上沒有完成法定結婚儀式,單純辦理戶籍登記,仍不會因此補正婚姻效力。

法院認為,所謂「公開儀式」,必須是結婚雙方以一定形式舉行婚禮,使不特定人能夠共同見聞,並從客觀情況辨識雙方是在舉行結婚儀式。即使兩人曾同居、生子、對外自稱夫妻,甚至完成戶籍結婚登記,只要欠缺當時法律所要求的公開儀式,仍不會發生合法婚姻效力。

本案中,小寧已明確承認兩人當年僅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沒有舉行任何結婚儀式,所謂證人也沒有到場;此外,兩人的結婚證書對於公開儀式地點僅記載「XX」,沒有具體地點。

法院綜合雙方說法及相關資料後,認定兩人當年確實未舉行公開結婚儀式,也沒有2名以上證人在場見聞,已違反修法前民法第982條規定,因此依第988條第1款判定婚姻無效,准許阿澤確認婚姻無效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