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身擋車挨撞告傷害 法官認「自陷風險」逆轉改判無罪定讞
作者 黃佳琳
文章摘要
自由時報 · 文章頁摘要李姓送貨員與林姓騎士因停車問題爆發口角,林男在貨車移動時站在車子前方阻攔,事後指控遭貨車撞傷,一審依傷害罪判李男拘役55日,李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結大逆轉,認定林男「自陷風險」應自負責任,撤銷原判改判無罪定讞。判決指出,2024年7月4日上午9點多,李男開貨車到屏東萬巒豬腳街送貨,因擋住林姓騎士的機車出入,雙方爆發口角衝突,雙方僵持一陣子後,李男趕著去其他地方送貨,上車準備倒車離去,林姓男子趁貨車倒車、回正準備前行時,自行向前靠近車頭阻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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