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店長「辦公室偷吃女業務」 監視器全拍下正宮大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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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店長「辦公室偷吃女業務」 監視器全拍下正宮大反擊(新聞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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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竟與公司女業務發生性行為,人妻氣炸提告求償。女子小芳」與丈夫阿志宏結婚逾24年,婚姻期間阿志與同公司女業務小婷(均化名)發生逾越正常交往的行為,小芳認為婚姻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遭到破壞,提告向阿志及女業務各求償100萬元,共計200萬元。

判決指出,小芳與阿志於民國91年結婚,婚姻關係至今仍存在。小芳曾於108年提起離婚訴訟,後於110年撤回。到了114年阿志擔任不動產公司店長,小婷則是公司業務員。

小芳主張,阿志與小婷早在108年就曾有逾越朋友分際的交往,到了114年某日,更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性行為。面對指控,阿志與小婷否認,並主張小芳提出的辦公室監視器影像截圖涉及妨害秘密,應認定沒有證據能力。

兩人也主張,配偶權並非法律所保障的權利,且個人性自主決定權應優先受到保障,因此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法院認為,民事訴訟法對於違法取得證據的證據能力並無明文規定,仍應依誠信原則、基本權保障、發現真實及促進訴訟等因素,衡量取得證據的手段及所保護、侵害的法益。

法院認定,小芳提出的監視器截圖,是辦公室內的公共使用區域,拍攝方向並非針對特定個人的私人空間。小芳平時也會因營業活動進入店面及辦公室,監視器主要用途是維護場所安全、確認人員進出及保障財物安全,拍攝範圍沒有逾越合理必要程度。

法院認為,這些影像只是作為侵害配偶身分法益訴訟的證據,並非長時間、持續以不法方式侵害隱私,也沒有以強暴、脅迫方式取得,加上婚姻侵害往往以隱密方式發生,被害人舉證不易,因此認定截圖具有證據能力。

法院依影像內容認定,阿志與小婷確實發生性行為,且當時阿志與小芳婚姻仍存續,兩人明知婚姻關係存在仍發生性行為,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侵害小芳基於配偶關係的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法益,情節重大。

至於賠償金額,法院審酌雙方收入,再考量婚姻受侵害程度及小芳所受精神痛苦,認為每人賠償100萬元顯然過高,以各30萬元較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