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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吸毒獲緩起訴是特殊待遇? 法界人士:初犯戒癮處遇是實務常態

作者 王定傳全文約 1,4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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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忠霖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新北地檢署考量其無毒品犯罪前科、坦承犯行,且經醫療機構評估適合接受戒癮治療,予以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有外界質疑是否因檢察官身分而獲得特殊待遇。對此,長期從事緝毒工作的檢察官表示,我國對於單純施用毒品者,已由過往偏重刑罰制裁的思維,逐步轉向兼重醫療戒治與再犯預防的處遇政策。對於初犯、具有戒癮意願且經評估適合接受治療的施用毒品者,採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已是司法實務常見的處理方式,並非針對特定身分給予特殊待遇。具豐富緝毒經驗的檢察官指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對於初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或距離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再犯者,現行制度採取「社區醫療處遇」與「機構內戒治」雙軌並行。檢察官得依個案施用毒品情形、犯罪紀錄、戒癮意願、生活狀況及醫療專業評估結果,選擇適當的處遇方式,並非所有施用毒品案件均須進入勒戒處所。

檢察官吸毒獲緩起訴是特殊待遇? 法界人士:初犯戒癮處遇是實務常態(新聞配圖)
配圖來源:自由時報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忠霖涉毒,新北地檢署考量其無毒品犯罪前科、坦承犯行,且經醫療機構評估適合接受戒癮治療,予以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資料照)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忠霖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新北地檢署考量其無毒品犯罪前科、坦承犯行,且經醫療機構評估適合接受戒癮治療,予以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