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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成立「社會團體」,應該怎麼做呢? | 台灣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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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成立人民團體,除了事前須經主管機關審查,在正式成立之後,團體諸多運作仍需受主管機關監督(例如:社員會議需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財報須報送主管機關等),而為了避免上述繁瑣的程序規定,恐過度侵害人民的結社自由權,行政院目前預計擬將三種人民團體,分別以職業團體法、社會團體法(現已有社會團體法草案)、政黨法,加以區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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