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遺囑全留兒子 女兒提告爭產!法院:有效但「這筆」要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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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遺囑全留兒子 女兒提告爭產!法院:有效但「這筆」要吐(新聞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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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阿芳的父親阿周於民國112年過世,留下多筆土地及建物。父親生前曾於110年立下代筆遺囑,將遺產幾乎全數指定由兒子阿凱(均化名)繼承,阿芳因而提告主張遺囑無效。不過法院認定遺囑形式及程序均符合法律規定,判定遺囑有效,但阿芳的特留分仍受侵害,因此判阿凱塗銷部分遺囑繼承登記。

判決指出,阿周過世後,配偶及2名子女共3人為繼承人,原則上每人的應繼分為3分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則為應繼分的2分之1,也就是6分之1。阿芳主張,代筆遺囑中甚至把哥哥阿凱姓名的其中一字寫錯,且遺囑記載她曾獲父親贈與一筆土地,但該土地過去並未登記在父親名下,因此質疑遺囑並非父親真正意思。

法院調查發現,代筆人兼見證人證稱,阿周當天精神及表達能力正常,親口說明財產分配意願,遺囑完成後也由他逐條宣讀、講解,阿周確認內容後才簽名;另外2名見證人也證稱全程在場,並確認阿周親自表達遺囑內容。

法院認為,3名見證人的證詞大致相符,足以認定阿周確實口述遺囑意旨,經代筆、宣讀及確認後簽名,符合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要件。至於姓名其中一字誤寫,法院認為仍可辨識所指對象,不影響效力。至於遺囑記載阿周曾將土地移轉給阿芳,法院認為,即使部分內容與實際土地沿革不完全相符,也不代表整份遺囑無效。

然而,法院進一步審理特留分問題時認定,阿周以遺囑指定全部遺產由阿凱單獨繼承,已侵害阿芳依法享有的特留分。阿凱雖主張,阿芳早年已取得一筆土地,應算作遺產預付。

但法院認為,他無法證明該筆土地確實是因阿芳結婚、分居等原因所為的特種贈與,因此不能逕行扣除。法院指出,遺囑人雖可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但若指定分割方式侵害特留分,遺囑本身並非因此無效,而是特留分權利人可以行使扣減權。

因此,法院判決阿芳備位請求有理由,阿凱應將土地等不動產辦理的「遺囑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讓遺產回復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狀態。不過,另有一棟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法院認定,當時僅涉及房屋稅籍名義變更,並沒有真正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這部分請求遭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