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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以詐欺使開標生不正確結果罪」的詳細討論 | 台灣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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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詐術:足以使其他廠商或採購機關陷於錯誤的欺罔手段 因為政府採購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營造公平競爭的政府採購制度,但是如果有廠商於具備投標資格後,僅形式上參與投標,然而,實際上沒有履行標案的經濟狀況與能力(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7號刑事判決)、或是根本就沒有參與標案的意願(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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