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開講》監委全缺不是憲政真空:別讓既有懲戒案件卡在誰能上訴

自由時報約 3 分鐘閱讀

站內可閱讀至 (台北時間)

自由開講》監委全缺不是憲政真空:別讓既有懲戒案件卡在誰能上訴(新聞配圖)
配圖來源:自由時報原站文章
本站保存版本
字級

◎ 連克

監察院第六屆監察委員任期屆滿,第七屆監察委員尚未就任,監察院因此進入特殊的「監委全缺」時期。社會目前關注的焦點,往往放在監察院還能不能辦新案,但其實更迫切的問題是,第六屆監委任內已依法完成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目前仍在審理中的案件,接下來究竟由誰代表監察院進行必要的訴訟行為?這不是單純的行政技術問題,而是攸關既有司法程序能否延續的憲政問題。

第六屆監委在任期間依法作成的彈劾決議,如果已經完成移送懲戒法院,就應視為已完成的監察權行使。監委任期屆滿,並不宜因此認定過去合法成立的案件當然失效。案件一旦進入法院,性質也已不同於監察院尚未發動的新案件。監委全缺期間,當然不能由行政幕僚取代監察委員重新行使彈劾、調查等核心監察權,但也不能因為擔心越權,就讓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完全無人維護。

真正迫切的問題是,如果某一既有懲戒案件在第七屆監委尚未就任前作成第一審裁判,而判決結果又對移送機關不利,究竟由誰代表監察院提起上訴?司法程序有其法定期間,不能等判決送達後才開始討論「誰有權上訴」。否則,一個原本依法成立、已經進入法院審理的案件,可能不是因為實體法律問題失去救濟機會,而是因為監委人事空窗,產生訴訟代理及救濟權限的程序斷裂。這才是監察院現在最應該處理的風險。

因此,監察院應立即盤點第六屆監委任內已完成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目前尚未終結的案件,掌握各案審理進度、可能裁判時間及後續救濟期間,並提前釐清既有案件在監委全缺期間的訴訟代理問題。必要時,也應主動向懲戒法院提出法律意見,讓法院在裁判前即了解此一特殊制度情形。監察院需要建立的不是「監委不在,行政人員可以什麼都做」的概括授權,而是一套限縮性的程序維護機制,即可以收受法院文書、提出既有卷證、依法出庭、處理必要程序事項及法定救濟,但不能藉此新增彈劾對象、擴張原有違失事實,或作成新的彈劾決議。簡言之,就是「維護既有司法程序」,而不是「代行全部監察權」。

憲政機關在人事全缺期間如何維持基本運作,其他機關過去也曾有相關經驗可供參考,但監察院具有憲法上特殊的監察職權,不能直接套用一般行政機關的代理模式,更應逐項確認法律依據。最理想的解決方式,當然是第七屆監察委員儘速產生,讓監察院恢復完整運作;然而,在新任監委就任之前,監察院不能只是等待。對於已經合法成立的懲戒案件,應該現在就把程序風險處理好,而不是等判決送達後才匆忙補救。

監察院此時最重要的,不是證明自己在監委全缺期間「什麼都可以做」,而是清楚劃出「什麼不能做」,同時確保過去依法完成的案件不會因為人事空窗而失去司法救濟。監委全缺,不應等同於憲政真空;監察委員任期的空窗,更不應成為既有司法程序中斷的理由。這不只是監察院自己的法律問題,也是台灣憲政制度能否維持權力有始有終、程序不因人事更迭而中斷的一次考驗。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自由開講》是一個提供民眾對話的電子論壇,不論是對政治、經濟或社會、文化等新聞議題,有意見想表達、有話不吐不快,都歡迎你熱烈投稿。請勿一稿多投,文長700字內為優,來稿請附真實姓名(必寫。有筆名請另註)、職業、聯絡電話、E─mail帳號。 本報有錄取及刪修權,不付稿酬;錄用與否將不另行通知。投稿信箱:[email protected]